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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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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财政、税收的方针政策,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税收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我市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贯彻执行自治区与我市、我市与县(区)以及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 (二)拟定全市财政、预算、国有资本金管理、税收、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国家与自治区财政、财会、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编写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报告全市预、决算执行情况;管理市本级各项财政收入,管理市级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对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四)参与制定全市宏观经济政策,参与基建投资、劳动工资、物价、经济贸易、外汇、科技、教育、住房、社会保险等改革,对全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控。 (五)负责监督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提出并与市地方税务局共同审议上报地方税收立税计划;提出对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负责关税联络工作。 (六)管理全市财政公共支出;制定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制度及全市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管理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和资产;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监督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全市非贸易非经营性人民币购汇指标;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有关专用票据;管理和制定住房资金财务制度;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七)办理和监督市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市财政投入的挖潜改造资金、地质勘探费和科技三项费用;负责农业综合开发;监督执行《企业财务通则》。 (八)管理市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九)拟定和执行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的方针政策、改革方案、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国有企业的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和登记;负责国有资本金的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财产评估业务。 (十)参与制定金融、保险、政府债务和证券政策,管理和监督市人民政府的国内外债务;管理北海利用外国政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的贷款;参与对外谈判与磋商业务和签订贷款协定;监督管理全市彩票发行市场。 (十一)拟定和监督执行会计规章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政府总预算、行政和事业单位及分行业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办理境外会计公司在我市设置常驻代表机构的审批事项;推行会计委派制度,负责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委派会计或集中核算工作;负责市直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的派驻工作;管理和指导全市会计工作。 (十二)监督财税政策、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三)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干部教育计划;组织全市财政干部培训;负责财政宣传和财政信息收集工作。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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