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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 首页 - 主要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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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对全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劳动保险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制止或依法予以处理。
(四)按照国家制定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五)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六)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草拟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草拟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力调配、招工,政策性安置以及从农村招工,负责农民工、技师、高级技师家属“农转非”工作;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和市内公民境外就业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在市内就业的审核。
(七)按照国家制订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地方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订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贯彻执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八)执行国家制订的劳动关系调整基本规则;拟订女工、末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审核并发布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宏观调控全市企业工资总额;编制汇总全市劳动工资年度计划。
(九)拟订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规范性文件;指导企业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划;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二)组织劳动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和评先表彰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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