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2、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3、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4、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5、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6、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7、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8、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9、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10、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11、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12、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13、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1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中的权利: (1)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 (2)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依法予以拘留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3)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A.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B.有现场作案嫌疑的;C.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D.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4)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5)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6)为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或者其他强制措施。 (7)履行职责的紧急需要,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 人民警察应当履行的义务: (1)秉公执法,办事公道;(2)模范遵守社会公德;(3)礼貌待人,文明执勤;(4)尊重人民群众的风俗习惯。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人民警察应当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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