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教育局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三、全市教育发展与发展总体规划、大型教育教学活动项目和科研课题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提交市教育局局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四、市教育局建立咨询专家库。专家类别包括教育、科技、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多学科、多领域的知名专家、教师等。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五、凡属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科室按本制度规定,组织咨询专家论证。
六、对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七、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承办科室提交市教育局作为决策参考。
八、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九、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十、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教育局研究有关科技发展的专业会议和专题研讨会,参与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局机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以独立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四)获得参加咨询论证活动的劳务报酬。
十一、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十二、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