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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办法》的通知
北海市教育局  2007-04-09  来源:北海市教育局 北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作者:市辖县、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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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海   市   教  育   局


      件


北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北教通字〔2007〕41号


 


 


关于印发《北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


评选办法》的通知


 


市辖县、区教育局: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桂教语工〔2004〕3号)精神,我市已在市直各校、海城区部分学校开展了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为了进一步提升县、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整体水平,鼓励先进,推广经验,经研究决定,在市辖、县区各学校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现将《北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要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宣传、学习,进一步增强广大师生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将示范校创建活动纳入三类城市语言工作评估活动,从而在社会上起到积极的带动、辐射作用,为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奠定坚实基础。


 


 


附件:北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办法


 


 


                        海    市    教    育   局


               北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语言文字工作  示范学校  评选  通知



  北海市教育局党政办公室             2007年4月9印发


  校对:赵青青  录入:赵青青  排版:蔡昭霞  (共印8份)


附件:


 


北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选办法


 


为保证我市评选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质量,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语委《关于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桂教语工〔2004〕2号)精神,特制定本评选办法。


一、评选范围


市辖县(区)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二、评选条件


(一)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有领导小组,有领导分管。学校工作计划中有语言文字要求,将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纳入培养目标,纳入管理常规,纳入基本功训练,渗透到德智体美和社会实践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中。组织师生参加全国“推普周”活动,并取得良好成效。同时,将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并取得实效。全校师生员工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等语言文字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的知晓度较高。


(二)普通话已成为校园语言。校园内的教育教学、集会座谈、文娱体育、广播电视宣传等活动以及在学校内应使用汉语的场合都使用普通话。学校领导带头推广普通话,积极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在职行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测试成绩:校级领导全部达到国家规定的三级甲等,教师中70% 以上达到自治区语委、教育厅桂教语工〔2003〕1号文件关于教师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的要求;非教学人员60%以上达到三级甲等。


(三)学校重视学生的普通话培训工作。大多数学生能说比较标准的普通话,能熟练运用汉语拼音,普通话整体水平在同级同类学校中较高。中等职业学校坚持把普通话水平达标列入毕业生毕业条件,毕业生普通话水平测试达标率逐年提高,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毕业生普通话水平达二级乙等以上;其他专业毕业普通话水平达三级甲等以上,达标率达80%以上。


(四)学校设立有永久性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标语牌。公文、印章、标牌、个人名片使用的汉字没有不规范字;自编教材、讲义、试卷、教辅读物、校办报刊、网络和教学软件、橱窗、墙报等使用的汉字规范程度较高。教师板书、批改作业及书写评语使用的汉字符合规范要求,学生能认识并正确书写所学规范汉字。 


三、检查评估标准


检查评估标准为《北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分表》(附件)中的评估指标及要素。总分在80分以上可参加县(区)级示范校评选;85分以上可参加市级示范校评选。


四、评选组织工作


市级示范校推荐申报工作,由各县(区)教育局、语委在开展县(区)级示范校的基础上进行。各县(区)要组织评选小组,由县(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包括语言文字工作者、语文教研员、普通话水平测试员。


五、工作步骤


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每两年评选一次。工作步骤如下:


(一)动员部署。各县(区)教育局、语委按照上述文件精神,统一部署,通过转发文件、广播、会议等形式做好创建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宣传动员,使学校领导和师生了解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意义和具体要求,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二)自查整改。学校对照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基本条件和标准逐条进行检查,逐步进行整改,完善管理措施,在校园内营造说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的良好环境。县(区)教育局、语委结合日常工作对学校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活动进行指导、评估。


(三)按比例推荐申报。各县(区)教育局、语委按不低于5%、不高于10%的比例从属地各级各类学校中评选出一批县(区)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然后从县(区)级示范校中按不高于40%的比例推荐申报市级示范校。推荐申报工作由各县(区)教育局、语委负责。


(四)审批程序


1.报送材料。县(区)教育局、语委办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推荐学校的《北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分表》和学校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的总结材料一并报送市语委办公室。


2.检查评估。市语委办公室审阅报送材料,并按照《北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分表》对各县(区)推荐的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组织抽查评估,提出评选意见。


3.审核认定。市教育局、语委对各县(区)评选程序和市语委办公室的评选意见进行审核,并公布审核认定结果。


(五)表彰奖励


由市教育局、市语委公布市级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名单,通报表彰,并颁发示范校牌匾。


 


 


附件:1.北海市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分表


      2.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申报表


 


 


 


                  北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〇〇七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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