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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科技项目管理督查暂行规定
北海市科学技术局  2007-03-15  来源:北海市科技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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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北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廉洁高效依法进行,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和《北海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科技局业务科室、办公室(财务)和驻市科技局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对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项目组织单位立项情况和管理情况、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鉴定等过程中组织或参与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的组织者、承担者。 


第四条 项目立项和实施要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坚持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及其相关人员、受委托组织项目活动的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立项、验收和鉴定中的各项规则、程序和办法,正确履行对项目立项、实施的管理、指导和监督职能,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廉洁自律。 
   第六条 科技项目立项、实施过程中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经常性督查和专项性督查的形式。经常性督查是指对项目筛选、立项、实施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专项性督查是指对科技项目筛选、立项、实施某个环节或某类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对于重大项目的立项应当采取重点督查。 
  第七条 科技项目筛选、立项、实施和项目验收鉴定的督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项目申报单位负责人汇报; 
  (二)查阅与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材料等; 
  (三)参加科技项目筛选、立项、验收鉴定等有关会议; 
    (四)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五)检查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有关财务账目。


(六)其他适当方式; 


第八条 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视问题严重程度,对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科技项目申报单位的重大情况隐匿不报,严重失职的; 
  (二)与科技项目的申请者、承担者串通,编造虚假报告的; 
  (三)索取或收受贿赂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筛选、立项、验收和鉴定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九条 项目承担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科技局可以分别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追回已拨经费、直至一定时限内取消相关人员或者相关单位申报北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立项的; 
  (二)项目实施中有违法、违纪的;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按照《北海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的;


(四) 不按合同规定使用科技经费的;


(五) 不按合同规定进度实施项目的;


(六) 项目验收鉴定不按有关规定办理的。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北海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市科技局进行举报和投诉。驻市科技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一)对署名举报的,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保密。在对反映的问题调查核实、做出处理后,将核实、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并听取意见。对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对匿名举报的材料,有具体事实的,应当进行初步核实,并确定处理办法。对重要问题的处理结果,要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没有具体事实的,可登记留存。 
  (三)对投诉人的投诉,应当严格按照信访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北海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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