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北政发[2006]36号)和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5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适当补助,并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扶持对象是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规定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其他扶持对象。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各级财政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的需要,切实调整支出结构,通过财政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积极筹集资金,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并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六条:就业再就业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再就业补助资金;
(二)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再就业资金;
(三)各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历年结余;
(四)通过预算外资金渠道筹措的用于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
(五)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资金。
第七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分配,原则上与地方各级财政实际投入和就业再就业工作实绩,以及资金需求、使用效益等因素挂钩。实行年度指标一次性下达、资金按季拨付、年终全面考核评价、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创业培训补贴,下同)、社会保险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政策补助、劳动力市场建设等项目支出,以及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批准的与就业再就业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九条:就业再就业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不得用于建设办公楼、培训基地等各项基本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与就业再就业工作无关的其它方面开支。县、区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一)职业介绍补贴是指对各类职业介绍机构按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现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的实际人数,给予相当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40%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二)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经具备资质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后,并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根据不同培训职业、期限,在300—800元/人范围内确定,具体补贴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制定的标准执行。
对无力支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人员,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再由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1、各类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增岗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相应的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所招用上述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以下简称“三项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三项保险费由本人负担。
经职工个人申诉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实,用人单位因非生产经营困难和非职工个人过错等原因,与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继续为该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直至补贴期满。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的,按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额的2/3比例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期限的补贴。
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再享受此社会保险补贴。
(四)对由政府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由地方财政给予企业(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障补贴。岗位补贴标准按我市现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为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个人负责。
公益性岗位开发的期限,实行一年一定。
(五)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有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具体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是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范围包括评审费以及在考核过程中所需的检测、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费用,具体补贴标准另行制订。
(七)特定政策补助是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为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妥善解决其并轨遗留问题,各级财政通过特定政策给予的资金补助。具体用于:
1、对国有困难企业与进中心的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给予适当补助。补贴标准和办法按照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直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社[2004]90号)有关规定执行。
2、在做好与相关再就业政策合理衔接,不影响再就业工作开展的前提下,对国有困难企业为其“4050”下岗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给予的适当补助。补贴标准按不低于现行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
特定政策补助暂定执行到2007年底。
(八)劳动力市场建设资金,主要包括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所需资金。
(九)经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批准与就业再就业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能擅自改变资金的性质和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保障经办机构要在同级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以下简称支出专户)。
支出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同级财政专户拨入的就业再就业资金;暂存就业再就业资金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直接向单位或个人支付就业再就业各项补贴资金,拨付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支出项目;划拨该帐户的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支出专户除接收同级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十二条:就业再就业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职业介绍补贴
具有资质条件的职业介绍机构,季度终了10日内,按经其介绍实际就业再就业人数,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申请报告应附:
1、经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人员名单、个人求职登记表及经求职人员确认的免费职业介绍服务证明材料;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登记证明或求职登记证明等证件的复印件;
4、劳动合同或相关就业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复核完毕并通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时将资金直接划入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培训补贴
由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可的培训机构对规定的补贴对象实施培训,培训期限达到规定要求,培训对象个人或培训机构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合浦县和铁山港区的培训对象个人或培训机构,可分别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市本级及海城区、银海区的培训对象个人或培训机构,直接向市级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1、由培训对象个人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的程序
培训期满,并且成绩合格的培训对象个人,可按如下情况享受培训补贴:
(1)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全额一次性核给;
(2)未实现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按规定补贴标准的40%核给;
(3)未实现就业,但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核准,按规定补贴标准的70%核给;
(4)在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补足未拨付的部分补贴。
培训对象个人申请培训补贴时应附:
(1)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领取);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属其他失业人员的提供失业登记证明,属农村劳动者的提供求职登记表或务工证明);
(4)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
(5)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
培训合格后的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还应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其他灵活就业证明;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的,还应附职业资格或专项能力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培训补贴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个人。
2、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的程序
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采取直接核拨给个人的方式,在确保职业培训补贴资金使用效果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对无力垫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内费用的,经个人申请,可按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先行垫支,然后由培训机构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培训机构申请报告除附要求培训对象个人提交的第(1)(2)(3)(4)项规定材料外,还应另附:
(1)享受培训补助人员的花名册;
(2)培训对象申请垫支表;
(3)本期培训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表;
(4)本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等。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并按上述核拨给个人的方式将培训补贴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拨至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季度申请和拨付。
1、企业(单位)须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企业(单位)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季度终了1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应附:
(1)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名单及《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
(3)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费的证明;
(4)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划入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以及申请拨款手续和相关凭证不齐全的企业(单位),不得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季度终了后,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报告应附:
(1)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援助卡》或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证明材料;
(4)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上季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通知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公益性岗位安排持《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单位),每月终了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对上月已发放的工资给予岗位补贴。申请岗位补贴报告应附:
1、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复印件;
2、《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书复印件;
4、上月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5、企业(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及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下岗失业人员属初次申请的,还应附:
1、享受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原件;
2、上月工资发放凭证;
3、《再就业优惠证》原件;
4、居民身份证原件;
5、劳动合同书原件。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同时按规定的补贴标准将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划入企业(单位)的银行基本账户。
(五)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符合条件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在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2个月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报告应附:
1、《再就业优惠证》;
2、《职业资格证书》;
3、《再就业援助卡》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生活困难等相关证明。
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转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将资金拨至劳动保障部门就业再就业资金支出专户,由劳动保障部门将资金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个人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由鉴定机构垫支,然后由鉴定机构按上述规定和程序申请补贴。
(六)特定政策补助
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并报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预、决算管理。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就业工作需要和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及时申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编制年度分项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各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在每年年度终了,要认真做好就业再就业资金的核算、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要求编报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上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财政预算安排及预算内外各种渠道筹措的就业再就业资金及时转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按具体用途进行分账核算。负责支出专户的劳动保障经办机构、使用资金的企业(单位)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台账,健全会计账目,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财政对就业再就业的补助资金列入“就业补助”款级科目。
第十六条:就业再就业资金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支出,纳入同级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要以建立和完善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发放台账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基础管理工作。要明确并公开各项就业再就业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和办理时限,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要及时向有关方面说明原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核就业再就业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支出标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再就业资金,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检查监督。对违规使用就业再就业资金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及时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上半年终了和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分别联合向上一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上半年和全年的就业再就业人数、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就业再就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全面或专项检查,共同研究解决就业再就业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不断完善资金管理责任监督和追究机制,建立事前论证、事中跟踪、事后问效机制。对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认真核实,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公开曝光;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需要,另行制定相关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海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财社[2003]3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