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卫生局便民卡(六)
申办护士执业再次注册需知
一、 申请条件:
1、已办理护士执业首次注册。
2、 有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拟聘用。
二、注册机关: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注册管理机关为护士执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护士经注册后,方可按照注册地点和注册类别及范围,在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事护士工作。
三、需提交的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
3、近6个月内在辖区内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原件);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单位盖章);
5、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验原件留复印件)。
复印件请使用A4复印纸粘贴,所有提供的材料必须按上述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方便集中审核及归档。
中止注册两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重新申请注册者,除按再次注册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接受3-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四、再次注册程序:
1、领表。
2、单位初审。申请者按要求备齐注册所需材料并装订成册,交给所在单位。各单位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由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在《再次注册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3、录入信息。100张床位以上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护士再次注册信息由本单位录入;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的护士再次注册信息由注册机关负责录入。
4、材料提交,向执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
5、执业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办理。
6、发证、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领证。
五、受理部门:护士执业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六、收费: 4元/证。
七、审批时限:收到材料后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监督投诉电话:3033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