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发展迅速,居住人口增多,一些区域出现了就医不方便或就医盲点,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要,指导、规范民营医疗机构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北海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化医疗卫生服务体制改革,调整和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鼓励、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使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以竞争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1 、以国有公立医疗机构为主体,鼓励社会资金兴办医疗机构,构建多种所有制、多元化的办医格局。
2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在区域卫生规划框架内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发展。
3 、加强指导,完善政策,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 、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执行,并符合北海市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目标要求。
2 、医疗机构的设置和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实施。
3 、本方案的民营医疗机构设置范围主要限于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的设置工作由县卫生局拟定实施方案,报经北海市卫生局批准后实施。
4 、以需求为导向,重点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诊所、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及专科医院,如康复、老年病及慢性病专科医院等。
三、设置要求
1 、执业地点。
⑴ 新设置的民营医疗机构执业地点,原则上应设在就医盲点或市民就医不便的区域,重点是新规划兴建并具有一定聚居人群的街区、住宅区。
⑵现有非营利性的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周边 500 米 范围内不再设置新的社会和个体医疗机构。
⑶海城区湖南路以西(含湖南路)、北海大道以北(含北海大道)、云南路以东(含云南路)不再增设民营医疗机构;在此范围内原有的医疗机构需要迁址的,不能迁至主要街道的临街铺面、市场周边及非营利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周边 500 米 范围内。
⑷地角、靖海、侨港、西塘、咸田、福成、南康、营盘镇政府所在地不再增设个体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到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农村举办医疗机构。
2 、设置申请人。
⑴个体诊所的设置申请。
申请人必须具有北海市区常住户口,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并连续五年以上从事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诊疗活动且是年龄在 70 周岁以下的北海市非在职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得申请个体行医。
⑵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专科医院的设置申请。
法人设置的,由其法人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的,由本人申请;合伙设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并附合伙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3 、场地和资金。
⑴ 设置诊所为一个诊疗科目的,执业场地的房屋使用面积应大于 40M 2 ,做到诊室、处置室、治疗室三室分隔,并按规范要求装修。个体诊所的投资总额除房屋外应大于 5 万元,注册资金应大于 2 万元人民币。
⑵设置诊所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诊疗科目的,执业场地的房屋使用面积应大于 60M 2 ,做到诊室、处置室、治疗室三室分隔,并按规范要求装修。每个执业科目必须配备一个诊室,每个诊室不得少于 8M 2 ,特殊科室必须配备专科检查处置治疗室。此类诊所的投资总额除房屋外应大于 8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应大于 5 万元人民币。
⑶设置综合门诊部执业场所的房屋面积应大于 400M 2 (专科门诊部面积参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科目及规划布局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门诊部的投资总额除房屋外应大于 5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应大于 30 万元人民币。
⑷设置专科医院执业场所的房屋使用面积和设置科目、规划布局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医院的投资总额除房屋外应大于 3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金应大于 50 万元人民币。
⑸社区卫生服务站设置参照两个或两个以上诊疗科目诊所的场地和资金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参照门诊部的场地和资金要求。
四、申请时间和受理地点
2005 年 4 月 1 日 起开始受理上述民营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受理地点:北海市办证大厅市卫生局办证窗口。
五、有关问题说明
民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 如若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修改,与之有不相符或相低触的则按国家新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执行。
附件: 1 、北海市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设置审批程序
2 、北海市诊所执业许可评审实施细则
3 、北海市门诊部执业许可评审实施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