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履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职能,保障效能投诉中心工作正常运转,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制约机制,特制定本中心工作制度。 一、工作职责 1、对各市分局和直属所的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协调。 2、受理对本局及工作人员效能问题的投诉; 3、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本系统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效能建设规定的行为; 4、批转并督办需要下级效能投诉中心调查处理的投诉件; 5、受理不服下一级效能投诉中心对效能问题处理的申诉; 6、调查处理系统内有较大影响的效能投诉件; 7、办理有关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涉及效能投诉的事项。 二、受理范围 1、对本局及工作人员有关效能问题投诉和违反《办法》行为的调查处理; 2、对不属于本投诉中心工作职责范围的投诉,按规定移送有关科室处理,并负责催办。 三、工作程序 1、接到有关行政效能方面的投诉,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并分清督查件、自办件、转办件,向分管领导报告后,按受理权限及时处理; 2、对上级领导机关及有关部门效能投诉中心转来的督查件,严格按照上级规定的时间内反馈; 3、对自办投诉件应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束,要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 4、对转办投诉件,一般应在2小时内转送局机关有关科室受理,受理时间一般定于五个工作日以内要反馈; 5、对需要谈话提醒、责令本人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教育、效能告诫的,经分管领导决定后执行; 6、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应确定检查的项目,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向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写出检查情况报告,并提出加强和改进效能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纪律 局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廉洁勤政,保守秘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2、对投诉者采取冷漠、推诿的态度; 3、在受理投诉和检查工作中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4、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和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5、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钱物和宴请; 6、不遵守保密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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