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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应用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通告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7-05-12  来源: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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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应用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通告
 

    为减少税款入库环节,加快税款入库速度,使纳税人充分享受网上申报、网上缴税的便利,降低纳税成本,我局决定从2007年5月18日起,推广应用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实行以电子缴款书为传递媒介的扣缴税款入库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推广工作安排

   第一批应用纳税人:海城区国税局、银海区国税局、铁山港区国税局管辖的企业纳税人(2007年5月18日起)。

   第二批应用纳税人:合浦县国家税务局管辖的企业纳税人(2007年8月20日起)

   个体工商户纳入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的时间另行通知,之前继续应用银税一体化扣缴税款入库纳税方式。

   二、《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的签订

   在应用广西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前,企业纳税人应与主管国税机关、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签订《委托划转税款协议书》。目前已加入财税库行联网系统的金融机构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农村信用社。纳税人可指定一个在以上金融机构开设并纳入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管理的银行账户作为签约缴税账户。尚未签约的企业纳税人请于2007年5月1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

    三、纳税人申报纳税注意事项

    纳税人在每月期税申报纳税前,必须保障签约账户有足够缴纳当期税款的余额。在余额足够情况下,网上申报、上门申报的签约纳税人在申报成功后税款同时倒扣入库;余额不足时,纳税人要视情况采取存足税款重新倒扣或上门开具缴款书到开户行正划税款入库方式。

    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使用问题

    应用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后,国税机关在纳税人缴纳税费时将不再开具完税凭证,而是由纳税人开户银行负责开具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电子缴税后使用电子缴款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93号)的规定,电子缴款书是纸质缴款书的电子形式,与纸质缴款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一式二联,第一联作纳税人开户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纳税人作付款回单,纳税人以此作为缴纳税(费)款的会计核算凭证。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必须加盖银行收讫章方为有效。

    纳税人在申报缴税成功后适时到签约银行索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每笔税款只有一张有效的电子缴税凭证,如纳税人遗失电子缴税凭证的,可要求其开户银行补制,补制的电子缴税凭证上必须有统一刻制的“补制”字样及盖有银行收讫章方可生效。

    特殊情况下纳税人需取得完税凭证的,可持银行开具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

    五、业务咨询

    详细资料可向当地国税机关索取,或拨打当地国税机关公布的纳税服务热线电话以及登陆广西国税网站(http://www.gxgs.gov.cn  )查询。

    业务咨询电话:3201882(市国税局计财科)、3201359(市国税局征管科)、3201620(海城区国税局)、3069083(银海区国税局)、8606822(铁山港区国税局)、7193001(合浦县国税局)

 
                                        北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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