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委托代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车船使用税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车船使用税的源泉控管,方便纳税人缴税,我局经研究决定:自二00五年九月五日起,北海市范围内(不含合浦)的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含车船使用牌照税)委托北海市安保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有限公司统一代征,希望各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该公司工作,在车辆检测时主动做好应税车辆车船使用税的缴纳。
凡不按照国家税法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北海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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