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我支队自2005年以来,在交通执法中依法扣留一批摩托车,至今尚有908辆当事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前来接受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予以公告。请被扣留摩托车的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携带合法证明到执行扣留车辆的交警大队接受处理。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我支队将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七年三月九日
(提示:扣留车辆明细张贴公布在各交警大队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