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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北海市招商促进局  2007-07-0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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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概述:

内资投资企业优惠政策主要涉及以下一些政策:《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等,这些政策对投资企业在“新办企业优惠”、“地区税收优惠”、 “工业园区优惠”、“特定产业优惠”等方面做出规定。

内容摘要:

一、新办企业优惠

1、对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到我区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原有企业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均不能视为新办企业,不能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对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园区(北海市工业园区、合浦民营工业园)内投资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后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鼓励类的企业是指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

4、对设在重点镇、通道工业带上的小城镇新办的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免征七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有色金属、汽车、制糖、食品、信息技术以及医药和生物技术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五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指,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按15%税率减半计算。(以上政策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二、地区税收优惠

1、对设在我区的国家鼓励类企业,以及自治区确定的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和高新技术六个重点产业的企业,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组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旅游资源开发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在我区的上市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我区公路建设用地,属国道、省道占用耕地的,以及经自治区批准修建二级公路等级以上的公路用地,比照铁道、民航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公路建设用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免征耕地占用税的范围限于公路线路、公路线路两侧边沟所占用的耕地。公路沿线的堆货场、养路道班、检查站、工程队、洗车场等所占用的耕地不在免税之列。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当自改变用途之日起补缴耕地占用税。

5、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以上政策摘自《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

三、工业园区优惠

1、在北海市工业园区等园区内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外,实行减免十年所得税优惠办法。其中前五年全免,后五年减半。减免量超过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部份,企业照章缴纳,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2、北海出口加工区

进口免税:区内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维修用零配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机器、设备、建设用基建物资,自用的办公用品,免征海关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入区退税:从区外运入区内的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等,按出口率办退税。

进科保税: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消耗材料全额保税。

出口免税:加工复出口产品和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生产退税: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准予退还所含的增殖税。

外汇管理:区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

配额许可证:货物可以在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

技术开发: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允许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亏损弥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利润汇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分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专项资金扶持:①支持高新技术项目专项资金。出口加工区全力支持高新技术项目,按有关规定,申报国家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技术改造贷款贴息以及国家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②出口加工区积极为区内出口加工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阔资金。(以上摘自《广西(北海)民营工业园暨北海市工业园区优惠政策暂行办法》和《北海出口加工区优惠政策》

四、特定产业(房地产)优惠

19981231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或19981231前已经停缓建的房地产项目,在20061231以前销售或转让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以上摘自《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处置海南省和广西北海市积压房地产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财[2002]205号文、财税[200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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