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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投资环境实施规定
北海市招商促进局  2007-07-0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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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概述:为了优化投资软环境,北海市委、市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改善投资软环境的措施和规定,主要包括《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北发[2001]2号)、《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损害投资软环境行为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北发[2001]28号)、《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暂行办法》(北政办[2004]175号)、《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推行一个月办结制的通知》(北政发[2005]54号)等措施和规定。

内容摘要:

一、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对帮助引进市外投资1000万元人民币1000万元,美元或其它外币的按当时汇率折算成人民币计算)以上资金投资建设的新项目的引资者实行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1、“三高”农业等第一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实际投入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2、工业、建筑等第二产业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4‰给予奖励。

3、交通、运输、娱乐、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10%给予奖励。

4、房地产项目从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起计算,按两年内项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财政留成部分的3%给予奖励。

引进房地产项目的奖金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其它项目奖金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摘自《北海市招商引资暂行办法》北政发[1998]32号)

二、对外来投资项目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北海市招商促进局对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和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内资项目或市里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免费代办服务,努力为投资商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全过程代办服务。

(摘自北海市外来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暂行办法》北政[2004]175号)

三、项目审批过程中推行一个月办结制

对于申报落户北海市行政辖区内的投资项目,市级行政许可部门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建设项目报建手续时,在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前提下,从受理到办结,原则上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法定公告时间、需上级部门审批时间除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并联审批制度,即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许可事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要求,各有关许可部门在权限范围内同时进行审批,以减少流转的中间环节,节省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摘自《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项目审批过程中推行一个月办结制的通知》北政发[2005]54号)

四、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制度

凡涉及企业而有浮动幅度的收费,一律按低标准执行。

(摘自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北发[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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