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制订北海市司法行政工作目标,中长远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市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制订北海市普及法律常识、依法治市及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辖县(区)及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工作, 负责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北海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工作。 (五)监督和指导北海市的律师、公证工作和法律顾问工作。 (六)管理全市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 (七)负责管理北海市面对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 (八)负责北海市仲裁机构的登记、 审查、报批工作及仲裁员的资格审查、报批工作。 (九)指导北海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和基层司法所、 司法助理员工作。 (十)指导北海市法学理论研究工作、组织开展法学教育工作。 (十一)对下发征求意见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意见。 (十二)监督检查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工作。 (十三)管理本局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市辖县、 区管理司法局的领导干部。监督指导县区司法行政队伍和全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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