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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自治区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我市新闻出版、著作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订全市新闻出版行业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年度计划、宏观调控目标和行业政策,并指导实施。
(三)贯彻国家、自治区对新闻出版行业的宏观经济政策和有关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参与拟订我市相应的政策措施。
(四)报批新建出版单位(包括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等,下同)和出版物(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下同)总发行单位、报(刊)业集团和著作权集体管理等机构,报批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和新闻出版单位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五)对全市新闻出版活动(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发行)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禁出版物和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单位的违法违规活动。
    (六)负责全市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审批、发放其它印刷品印制许可证或者打字复印经营许可证,对出版物印制经营许可有审核权。
    (七)负责全市书报刊市场的管理,依法对违反书报刊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审核、报批书报刊二级批发单位;审批书报刊、电子出版物的零售、出租业务,发放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对全市书刊的二级批发、零售和出租实行售前、租前送审制度。(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书报刊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八)协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对出版物市场“扫黄”、“打非”的方针政策,起草全市出版物市场地方性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图书、报刊的审读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审听、审看,负责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工作,依法查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
    (九)负责全市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报批,成册、连续性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审核和出版报批工作;负责一次性散页、折页内部资性出版物的审批并核发许可证和准印证。
(十)负责全市报(刊)社记者站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经批准设立的驻市记者站进行备案。(依据:《关于对报(刊)社记者站进行清理整顿和重新登记的通知》和《报社记者站管理暂行办法》)
(十一)管理全市著作权工作,组织查处市内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负责我市新闻出版和著作权的对外交流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管理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以及处理涉外著作权关系。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新闻出版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标准化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协调全市新闻出版业的科技工作。
(十三)制订全市新闻出版行业和著作权管理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和教育培训并指导实施;承办全市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和新闻出版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等有关工作。负责新闻出版业和著作权管理工作全市性表彰和评奖活动。
(十四)承办市人民政府以及自治区新闻出版局(自治区版权局)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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