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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本市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提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地方立法项目的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协调各有关方面共同实施,不断扩大各类园林绿地面积。
  (二)主管园林局所属的9个基层单位和本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园林绿地。协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实施城市绿化设计、建设、保护和管理;统一管理城市公共绿地、市区道路绿化、绿化苗木花卉生产用地的设计、建设和维护;指导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等绿地的养护和管理;指导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三)协助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和指导市区义务植树工作,对完成义务植树情况进行评比,实施奖惩。
  (四)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综合管理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工作;协助组织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标准和定额标准;协助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工程质量和验收工作;协助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报建程序中绿地率的审核工作。
  (五)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养护的质量等级、定额标准,组织重点绿地养护的招标工作并监督实施。
  (六)参与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的监察工作,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勘查因建设或其它需要砍伐、修剪或移植城市树木及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等事项,查处有关违章行为。
  (七)协助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城市园林绿化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有关园林绿化方面的考核和创建“园林城市”等工作。
  (八)协助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规划,指导园林科研,推广科技成果;负责园林绿化系统专业技术职称初审工作;制订行业人才培训计划,指导职工队伍的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园林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九)负责本局及所属基层单位的人事劳资工作,组织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费、城市绿化费的计划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专用资金,实行管理、监督和审计。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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