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海市出租汽车营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的通知
北价格字[2006]62号
市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
为缓解国内燃油价格上涨对北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行业的影响,促进行业稳步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成品油价格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成品油调价影响做好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桂政办电[2006]119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立出租汽车运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桂价电[2006]30号)精神,经认真研究,广泛征求出租车经营者的意见,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北海市(含合浦县)出租汽车营运加收燃油附加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经营者在我市现行运价规定收费标准不变的基础上加收每车次1元燃油附加费(不论行程长短,按乘次收取)。
二、要严格执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做好出租汽车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并接受价格监督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统一在车身内外张贴《北海市出租汽车收费标准》和《北海市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标准表。
三、征收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牵涉面广,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希望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切实做好乘客的宣传解释工作,以确保运油价格联动机制方案的顺利实施。
四、本通知自二OO六年六月二十五日零时起执行。
北 海 市 物 价 局
二OO六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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