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调控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通知
北价格字[2007]74号
市各燃气公司:
近期因液化气进货价格飚升,我市各燃气公司经营的瓶装气不断上涨,群众反映强烈。为保证群众正常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现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加强调控监管稳定液化气价格的通知》(特急.桂价电[2007]49号)规定,对稳定我市液化气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进液化气价格的监管方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8年春节期间,对市各燃气公司瓶装液化气价格的监管,由现行的调价备案方式改为实行提价申报制度,作价办法及差率控制水平仍按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06]257号文件规定执行。液化气经营企业如需提高瓶装气销售价格,必须事先向市物价局申报,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提高价格;降低销售,则不需进行价格申报。为保持液化气价格的相对稳定,每次调价的具体间隔时间不得少于7天。
二、稳定液化气价格问题,也是稳定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社会稳定的问题,务必请市各液化气经营公司严格执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严禁相互串通价格、价格联盟、囤积居奇、从中牟取暴利,以及违反自治区物价局桂价格[2006]257号文件的作价办法及差率控制水平。违者,要依照《价格法》严肃查处。
附: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气石油气价格调控管理的通知(桂价格[2006]257号)(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