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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服务细则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  2007-06-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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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规范化服务细则

      为全面推进行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建设,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方便社会公众,提高办事效率,加强行政监管,接受社会监督,结合市建委实际,特制定本规范化服务细则(以下简称服务细则)。一、普遍原则本委规范化服务适用以下原则并贯穿服务的全过程。(一)公开透明原则将本委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对社会公众办理手续事项(以下简称审批事项)的法律、法规依据、事项名称、办理条件、数量要求、办理程序、办理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向社会公示,并在机关和审批事项办理场所提供相应的资料。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布与施行之间留有一定时间。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二)窗口受理原则本委所有审批事项均实行窗口统一受理。分别在广东南路银河科技大厦市行政审批办证大厅建委窗口或北京路建设大厦西一楼房地产交易中心窗口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当即办理或将材料交换回机关,由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进行进一步的业务办理、核查和审核,并将结果送交窗口工作人员,由窗口工作人员回复申请人。(三)一次性告知原则对于公众的所有申请实行一次性告知原则。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每一位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告知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事宜。对于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当作不予批准处理时,工作人员应说明不予批准的全部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四)书面回复原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委业务专用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办结不予通过的申请,应出具加盖业务专用章的办结不通过通知书交给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应当做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颁发证照。(五)首办责任原则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申请,实行“首办责任制”:首办部门或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将相关事项分送其他部门或单位承办;相关部门或单位按规定时间提出办理意见,并反馈给首办部门或单位;首办部门或单位将办理结果回复给申请人。(六)分类办理原则根据本委审批事项特点,将办理事项分为即办件、承诺件、上报件、联办件4类,并按不同的方式进行办理。 1、即办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事项,应予当场办结。 2、承诺件。申请事项需经责任单位审核或现场踏勘后办理,不能当场办结的,应在承诺时限内按程序和规定办理。 3、上报件。依法应当先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许可,本级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4、联办件。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的申请,实行“首办责任制”,进行并联办理。(七)接受监督原则本委一切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收费、行政执法监督等行为)均接受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内部层级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由市建委人教科负责投诉举报工作。对受理立案的投诉举报案件,将按分级负责的原则和管理权限予以查处;对署名的投诉、举报,将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市建委人教科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建设大厦5楼人教科,投诉举报电话:2034369 。二、工作细则目 录(一)临时占道(含广告、指示牌)行政审批事项(二)房屋初始登记事项(三)房屋变更登记事项(四)房屋转移登记事项(五)房地产抵押登记事项(六)土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事项(七)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事项(八)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事项(九)房地产注销登记事项(十)城市房屋租赁登记事项(十一)城市园林植物移修砍伐及征(占)绿地审批事项(十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核事项(十三)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备案事项(十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十五)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事项(十六)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申报初审事项(十七)外省勘察设计单位 进入北海开展勘察、设计业务备案事项(十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备案事项(十九)业主委员会备案事项(二十)燃气工程建设审核事项(二十一)燃气经营网点(含供应点和小区管道供应点)资格审批事项(二十二)挖掘城市道路审批事项(二十三)道路路灯管理备案事项(二十四)城市燃气企业工商登记前置审查(审核)事项(二十五)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初审事项(二十六)城市房屋拆迁许可事项(二十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准事项(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事项(二十九)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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