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机关公务员工作行为规则
前 言 为规范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机关公务员的公务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委机关全体公务员都应了解并认真遵守这些基本行为规则,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努力维护委机关的良好形象,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行为规则》,为机关干部作出表率。《行为规则》分为十章,共二十九条,其中有些条文标有星号(*)。公务员违反了“星号规则”,要根据党纪、政纪的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理;违反了无星号规则要给予批评,屡教不改或问题特别严重的也要根据党纪、政纪的规定予以处分或处理。《行为规则》不替代相关的规章制度,公务员在实际工作中还要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行为规则》由人事教育科会同办公室、委机关第一党支部负责监督执行。 第一章 坚定理想 牢记宗旨 第一条 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努力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和科学方法。第二条 政治立场坚定 * 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政治立场和政治观点,提高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第三条 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一切公务活动都要把大多数人的利益作为最紧要和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体察民情,了解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自觉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二章 服从组织 严守纪律 第四条 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自觉维护党和国家的政令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对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不得公开发表与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及损害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准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第五条 个人服务组织 *在委内,上级已经决定或集体研究决定的事要认真执行,如认为这项决定严重违反原则和规定并会造成重大损失,在非紧急情况下可向上级报告等候处理,也可在执行时向上级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应先执行同时向上级报告。在对外公务场合要注意维护委机关的整体形象,上级对工作问题表态后,下级不应再公开讲反对意见,如有意见应在事后向上级提出。不得在公开场合或报刊上发表与委的规章、制度、政策相悖的言论。 第三章 解放思想 开拓创新 第六条 勇于探索创新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努力防止和克服主观主义、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在一切工作中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开拓创新,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的精神状态,反对教条主义和本本主义。第七条 求真务实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善于抓住主要矛盾,集中力量解决对全局有影响的问题。认清自己主管或分管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其原因,了解国内外和行业内外解决同类问题的经验,对问题作出切合实际的分析和认识,形成解决问题的思路、方法和措施。凡是上级布置的工作都要按时抓出结果并向上级报告落实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应说明情况和理由。工作严谨踏实,力戒浮躁。第八条 深入实际调查研究重要工作都要通过调查研究形成思路,提出落实的措施。 委领导成员每年至少要有累计三个月的时间,主要业务科室的科级干部每年要有累计两个月以上的时间,带着课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委领导成员每年至少提交2篇亲自撰写的有情况、有分析、对工作有指导作用的调研报告;科级干部每年要提交1-2篇调研报告。 第四章 依法行政 规范行为 第九条 知法懂法认真学习宪法及基本法律、法规,了解、熟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纪守法。工作中遇到涉及法律解释、运用方面的疑难问题,应向有关部门或同志请教、咨询,不得自作主张或自行其是。第十条 依法履行职责 *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擅自越权,也不得不履行职责。 *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凡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程序,也不得擅自改变。 *办理公务必须依据法律规定,凡是法律认定的必须严格遵守,凡是法律禁止的必须坚决禁止。以下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决定行政处罚;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设定审批、发证、登记、备案等各类行政许可;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设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机关不得设定服务性收费,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得向当事人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中介服务; ─不得组织企业进行产品评优,不得向企业和社会推荐产品,不得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五章 恪尽职守 勤奋敬业 第十一条 热爱公务员的工作岗位树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忠于公务员的职守,热爱机关工作,淡泊名利,甘于奉献,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与人民群众同甘共苦,知难而进,始终保持旺盛的工作热情和高尚的职业精神,为建设事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努力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必需的知识和技能,钻研业务,不断丰富业务知识,提高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第十二条 勤奋工作工作一丝不苟,限时办理的事项不得延误,接听重要电话要作详细记录,需要向上级报告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对工作不回避,不推托,办事公道,尽心尽力。积极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优质高效完成各项任务。按规定时数参加每年的依法行政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第十三条 遵守工作纪律 *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违反和破坏工作纪律,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擅自以委、科室名义参加委外的公务活动及庆典、参展、评审、验收等活动。不经批准不得以委或委科室的名义在报刊上发表文章。以下规定必须认真执行: ─不迟到、不早退,缺勤必须事先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处理私事要经过上级同意。 ─不得无故拒绝上级布置的任务,不得拒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及调动。第十四条 遵守外事工作制度和纪律 *在外事活动中,要维护国格、人格尊严,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遵守外交礼节、礼仪,尊重对方风俗习惯。在涉及国际合作交流事项中,不经批准不得以委或业务科室的名义行文、发函进行联系。第十五条 严守秘密 保密文件必须妥善保管,使用保密文件时不得随意乱放,下班时必须锁放在带有保险装置的文件柜中,用完后及时归还文件保管部门。不得在无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在计算机中存储有保密内容的文件、资料,不得通过互联网或普通传真线路传送保密文件、资料。 *不得擅自引用、复制、摘抄保密文件的内容,不得在公开发表的著作、文章、讲话以及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国家秘密。 *不得违反规定邮寄、传递、外出携带保密文件、资料,严禁将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携带、传递、寄运至境外。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要有高度的保密意识,需要提供国家秘密事项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事先报批。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必须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 第六章 诚实守信 互尊互爱 第十六条 诚实守信在工作中和人际交往中,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向上级汇报工作,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报喜不报忧。在讨论问题时要公开讲明自己的真实想法和观点,坚持正确的意见。重承诺、守信用,不承诺无法实现的事情,对承诺的事情要负责。工作中发现矛盾要多做自我批评,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尊重事实,以理服人。待人以诚,不得哄骗欺瞒、欺上压下。第十七条 相互协作配合同事之间要团结友爱,发现同事有错误要及时提醒,诚心诚意地帮助改正。看到同事有困难要主动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同事要求协助工作时要尽可能给予协助,如果确实不能办到也要说明情况。在自己的工作与他人工作相关时,要主动协调、互谅互助,为他人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第十八条 互相尊重尊重同事的优势和专长,不以自己的优点和长处与他人的缺点和短处相比。积极创造并自觉维护和谐融洽的工作氛围,不得故意对同事进行言语上的侵犯,不互相背后议论,不恶意取笑同事或开令人尴尬的玩笑。不能因年龄、学历、职务、资历、工作经验等方面的原因,对同事冷淡、轻视、傲慢、蛮横或其他不尊重。下级应给予上级应有的尊重,谈话时要谦逊。上级应发扬民主,虚心听取下级的意见和建议,要尊重下级,不颐指气使、盛气凌人。上下级之间不应在公开场合随意发生争执或顶撞。 第七章 优质服务 文明高效 第十九条 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观念牢固树立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思想,对基层和群众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久拖不办。对基层和有关部门要求办理的工作都要认真办理,确属难以办理或不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讲清楚或给予明确答复。重视群众来信来访,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尽快答复并说明情况,需要转送下属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转送,必要时要明确提出处理意见和要求。第二十条 注重工作效率办理公文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市委市政府送我委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凡有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无具体时限要求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委机关科室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的文件,除主办科室另有时限要求外,协办科室要在2个工作日内回复;因故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在规定时限内主动与有关科室沟通并商定完成时限。限时办结,对基层的请示,一般事项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紧急事项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不得超过8个小时;对到委机关直接请示、询问的事项,能当场答复的要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要对来人说明答复的具体时间。一次性告知,办理基层报批事项,要将所需文件、资料及办理程序一次讲清,避免对方因不清楚程序而反复报送材料,非特殊情况不得要求基层重复报送材料。办理基层报批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或给予答复,不得搁置、压办、延误,因特殊情况需延时的,要提前向申报单位说明。一般情况下不越级布置工作,不越级汇报工作。第二十一条 服务文明热情首问负责,对来委办事的同志,或接听电话咨询事项时,最先接待人要认真接待、接听,如所办事项不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也要负责任地引领或介绍到负责办理的部门。接待来委办事的同志要文明、礼貌,一般情况下要先停下手中的工作,优先办理来人的事项,如手中的工作比较紧急,也要向来人说明情况并请坐下等候,不得借故推托不予接待。为基层和群众办事要细心周到,以方便对方为主,主动为对方着想,不得敷衍推诿,更不得故意刁难。接待来人或接听电话要热情,使用文明礼貌用语,答复问题要耐心。到下属单位开展工作时要谦虚诚恳、谨言慎行。不得有以下行为: —对下属单位和基层的工作指手划脚,随意表态; —调查研究时蜻蜒点水,做表面文章; —对基层的同志摆架子、官气十足; —对接待条件挑剔苛求。第二十二条 环境清新整洁办公室内和办公桌面应保持整洁,不要随意摆放无关的物品。各种文件存放应有条不紊,不得有混乱、丢失现象。第二十三条 行为举止大方得体公务场合行为举止庄重、大方、得体,着装及佩戴饰物与公务员身份、岗位和工作场合相称。讲究个人卫生,衣服整洁、干净。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不在办公区内大声喧哗。 第八章 顾全大局 善于协调 第二十四条 职能交叉时主动协商遇到与其他部委办局有职能交叉的问题要主动协商,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明确阐述我委的意见,要首先想一想我们是不是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对方的意见是不是有道理、我们是不是把道理讲清楚了。如反复协商无效,要按规定程序向分管领导或部门如实反映情况,在领导同志或上级机关没有明确意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决策或下发文件。需要对外协调的事项,要先在内部形成统一认识,经办人员不得擅自代表我委提出未经研究的意见。第二十五条 各科室互相配合在委机关内,遇到与其他科室有职能交叉的问题,主办科室的工作人员要主动协商,如反复协商意见仍不统一,要将双方意见如实向分管委领导同志报告,不得在未形成统一意见的情况下发文,严禁政出多门、文件打架。其他科室要求协助工作时要积极配合,尽可能提供便利条件和帮助。各科室的同志要互相支持、团结合作,不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不利于团结的事情。 第九章 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公款消费 *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娱乐消费、出国旅游。必要的公务接待,严格控制费用支出。出差时尽量节俭开支。第二十七条 节俭办公办一切事情都要量力而行、精打细算、讲求实效,不得花钱大手大脚、讲排场、铺张浪费。购置办公设备以满足使用需要为主,避免贪好求全造成不必要的闲置浪费。尽力节约办公设备耗材、文具、纸张,纸张能够两面使用的尽量两面使用。不得随意丢弃尚能使用的办公用品,公务电话尽量缩短通话时间,不要用电话闲聊,不得用机关电话打私人长途。节约用水、用电,下班后要关闭空调机、电灯、电脑。 第十章 克己奉公 廉洁从政 第二十八条 增强自我约束意识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在公务活动中要自我约束,检点自己的言行。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监督,始终把自己置于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之下。第二十九条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在公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凡是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有规定的,都必须严格遵守,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规定。 *认真执行“财产申报”、“收入申报”、“礼品登记”、“重大事项报告”,以及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的各项制度,要求申报、登记的必须如实申报和登记。 *在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严格执行规定程序,不得与申报单位和个人私下接触,不得接受对方的礼品、宴请,不得违反程序或降低标准徇私情。 *严格财经纪律,不得有乱收费、违规操作和滥用资金等行为。 *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设立“小金库”。 *不得直接或参与举办商业性展览、培训。 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摊派、拉“赞助”、索要钱物,不得要求或接受下属企事业单位免费接待旅游,不得向下属企事业单位长期借用汽车、通讯设备、贵重办公设备等。 *不得参与、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公务活动中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 *到下属企事业单位时不得参与高档消费、娱乐等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接受礼品。本规则自2004年8月10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