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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规则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  2007-06-2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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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建委)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要求,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优质的亲民政府,务实团结、严谨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行政标准、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 委全体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建委各科室(以下简称各科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努力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和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建委由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领导市建委的全面工作,书记领导市建委党委的全面工作,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科长协助主任、书记工作。

   第七条 主任召集和主持建委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工作会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主任在外学习、出国访问、休假等期间,由主任指定的委领导主持工作。其他委领导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九条 委办公室主任协助委领导安排处理市建委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建委决定事项和委领导交办事项。各科长按分工协助委领导联系、协调和处理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条 各科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建委决定,在本科室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各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应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二条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决算、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委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工作会议讨论决定,按有关规定需报委党委决定的事项按相关程序报请委党委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决策,必须经过召开专门会议讨论或相关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评估,并经相关部门依法审核;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事先征询上级部门意见或者通过公示、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经过法律分析,涉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应由主办科室牵头进行充分协商。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五条 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市政府依法治市的具体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科室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六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几个科室的许可事项,由一个科室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牵头组织有关科室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由行政审批大厅窗口负责人牵头,组织有关科室联合办理。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机关各科室的政务信息应当采取每月在政务公开信息栏张贴等形式公布,逐步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依法参与权。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对上级、本级、下级的各类秘密文件,内部政务活动、涉外活动、接待活动的内容、计划,印信及档案,涉密的录音带、光盘、磁盘等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和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各相关科室组织起草、政策法规科审查、办公室审核,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政策法规科或相关科室负责,发布后由政策法规科及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或制度发布前必须经过法律审核,需要报市法制办备案审查的必须及时按程序进行报送。

    第二十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第二十一条 委领导和各科室对群众关心、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调处力度,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已发生的群体性上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科室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监察部门要充分履行行政监察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

     第二十四条 加强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委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机关各科室有权对市建委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触摸屏、新闻媒体等,及时公布城市建设管理发展情况、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应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委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科室和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六章 向上级报告工作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实行重大事项向上级报告制度。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决算草案、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上级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按有关规定需向上级报告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八条 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二十九条 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其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第三十条 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议案、提案和建议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 实行委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主任办公会议、主任工作会议。 

   第三十二条 委全体干部职工大会。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也可委托其他领导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委机关干部职工。委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总结、安排、部署全委工作;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和要求;通报重大事项,发布重要决定、措施;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三条 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主任、书记、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办公室主任及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主任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议决制。主要任务通报有关重要的工作情况;研究处理机关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听取有关领导或科室负责人就某一专项工作的汇报、请示,研究审议有关工作;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市建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主任办公会议题准备:凡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的议题,须经分管委领导审定同意,于会前一天送交委办公室。委办公室按议题的缓急登记汇总,报请主任确定;会议讨论的议题,一律在事前作好充分准备,做到汇报简明扼要,重点突出,一般不另插议题。会议纪律及议决事项的办理: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到会。会议期间,不接待处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议题一经列入议程,若无特殊原因和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撤换。提交议题的科室(单位)必须提前作好汇报准备;会议议定事项,主任认为需要制发会议纪要的形成会议纪要。各科室(单位)无权擅自改变会议议定事项,必须坚决执行。议决事项的办理情况,由办公室负责督查;与会人员必须注意保密,凡按规定不作传达和未作决定的议题不得扩散。

    第三十四条 委主任工作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主任、书记、副书记、副主任、纪委书记、办公室主任及其他需要参加会议的人员。主任工作会议每周召开两次,主要任务是听取有关领导或科室负责人的工作汇报,研究处理市建委日常工作等。

    第三十五条 委全体干部职工大会、主任办公会和主任工作会议,由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拟定程序并承担会议纪录、整理会议纪要等会务工作。会议纪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委领导签发。

    第三十六条 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会议,特别是规模较大的会议务必从严控制。需要开支经费的会议要尽量压缩规模,控制开支,精减人员。

    第八章 公文处理 第三十七条 市建委制发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北海市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和《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暂行)》的规定。委机关日常公文处理工作按《北海市建设委员会(房产管理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暂行)》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保证委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委领导一般不出席委属单位召开的业务会议以及其它事务性活动。

    第三十九条 委属各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邀请委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均应事先书面请示,由委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报委主要领导或主持委工作的委领导审批。

     第十章 工作效能与纪律 第四十条 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科室要切实落实市建委确定的工作部署。

     第四十一条 应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凡是年度计划决定的事项,主任办公会议和主任工作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委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代表市建委进行交办和跟踪督办。有关承办科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办理,专项跟踪督办,并及时报告和反馈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的,要书面向交办工作的委领导和委办公室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二条 市建委的日常工作,按分工由副主任负责;涉及两位以上副主任分管的工作,先由两个副主任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任或由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协调,相关副主任配合。 各科室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各科室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十三条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主任出访、出差或休假,事先向政府报告,并由委办公室通报委其他领导;委副主任休假或外出,事先报告主任,并由委办公室通报委其它领导。各科室主要负责人休假或外出,要事先向主任请假,并报告分管副主任和委办公室。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副主任、对应科室主要负责人不应同时休假或外出。

    第四十五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工作人员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水平。

    第四十六条 工作人员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四十七条 工作人员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4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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