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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仅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3、合法的资信证明; 4、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有关检验检测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检验人员从业资格的有效证明,或者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协议。 已从事粮食收购业务、重新申请粮食收购资格的,应当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收购情况年报表。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场作出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应当在自接到申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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