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精神,加快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规范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管理,早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坚持以销定建、保本微利、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
(二)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总体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发展的指导、协调和制定相关政策。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拟订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并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进行具体组织、管理和监督,对住房的开发建设、销售等进行具体指导和协调。
(三)本市和驻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军队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经所属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市国土资源局要按桂政发[2004]23号文的规定,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编制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制定出相应的土地供应办法,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中还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五)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方案由市房改办会同建设、规划等部门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采用招标方式确定。
(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市房改办具体负责组织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根据规划设计方案的要求,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信、开发业绩好和社会信誉高的开发企业,并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中标单位不得转包。未经招投标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强行开工建设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度、项目验收制度和工程质量保证制度。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开发建设单位须向住户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八)经济适用住房只限建设公寓式普通住宅,户型应以二、三类中小套型住房为主,单套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120㎡以内。装修标准为:水电到户(普通水管、铝质电线、明线)铝合金窗、普通木门、普通水泥地板、双灰粉内墙、外墙涂料或条砖。
(九)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项目开发单位凭市房改办发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标书,到相关部门办理该项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手续。
(十)建立开发单位负担卡制度。对中标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由市房改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行政事业性收费负担卡。开发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向收费单位出示。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负担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物价局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十一)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贷款安全运作的前提下,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十二)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为: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桂政办[1995]39号文件规定控制标准上限的中低收入家庭(含按劳动部门规定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外来务工人员)。一个家庭只限购买一套。
(十三)中低收入家庭的介定标准按桂政发[1998]63号文规定: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为高收入家庭;家庭(含夫妇双方)年工资收入低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工资一半的为低收入家庭;介于高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之间的为中等收入家庭。
(十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申请人持户口部、身份证、用工合同、工作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住房情况证明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房改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改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持身份证、《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到住房开发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十五)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其中利润不得超过3%。由市物价部门会同房改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审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
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与现有住房的建筑面积之和在其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超过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原销售价上浮15%计算补交差价款。差价款上缴市财政,作为预算外收入统一管理,使用计划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按计划审批使用,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及其管理费用支出。
(十六)开发单位要搞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前期物业管理,通过委派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并按规定管理和使用。
(十七)市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物业管理及服务。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按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集资建设住房的管理意见
(十八)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的重要途径。要进一步规范集资建设住房的管理,其面积标准、房价构成、上市条件、审批程序等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无房户较多的单位,经市房改办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住宅用地进行集资建房。参加集资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的无房职工家庭。
(二十)凡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参加了集资建房或自有私房以及领取了住房补贴的职工家庭,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二十一)集资建房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收费标准减半征收。
(二十二)市计划、建设、房改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桂政办[1995]39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凡超过标准的一律不准建设。强行开工建设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并对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成本价上浮20%计价补交差价款,作为单位住房基金,按规定管理使用。
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管理意见
(二十三)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土地,必须是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并经市规划局确认的住宅用地,或者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并经市规划局确认的原有住宅用地。
(二十四)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的住房必须是水平分户的普通住宅,户型以三、四类住房为主。不得建设独立式、连排式的垂直分户住宅。
(二十五)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总价款必须全部由个人负担,单位不能以任何形式给予补助。
(二十六)单位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购买。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职工不需退出原已购买的房改房。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
(二十七)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及其职工,必须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十八)单位不得借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名义,为单位或个人建设营业性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
(二十九)市房改办具体负责本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管理工作。
(三十)市国土资源局要明确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用地价格的核算办法,确保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顺利实施。
(三十一)市房产管理部门要根据桂政发[2004]24号文的规定,明确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的办法。
(三十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竣工后,组织建房的单位要聘请社会审计中介机构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局会同房改办制定对项目资金来源、土地价款核算、相关税费的交纳和工程结算结果等方面进行审查的办法。
四、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加强监督管理
(三十三)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发展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对加快我市的住房建设,改善中低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条件,促进我市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这项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房改、计划、建设(房产)、规划、国土、财政、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确保我市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健康发展。
(三十四)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局按有关规定处罚。对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由物价局依法进行处罚。对擅自向未取得购买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房改办责令开发单位限期收回。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住房的个人,由房改办追回已购住房,并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房改办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监察部门要加强纪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五)本实施意见未提及或未详尽的事项,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三十六)本实施意见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
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4]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审批和确认办法》精神,进一步合理利用单位土地资源,改善职工住房条件,规范对我市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管理,确保单位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单位实施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条件
(一)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土地必须是单位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并经市规划局确认的住宅用地,或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并经市规划局确认的原有住宅用地。
(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必须以解决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和改善住房条件为前提,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优先参加。单位利用原有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进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每个职工家庭只能购买一套住房。
(三)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的住房必须是水平分户的普通住宅,户型以三、四类中型住房为主,不得建设独立式、连排式的垂直分户住宅。
(四)单位不得以借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名义,为单位或个人建设营业性商业用房、办公用房或其他经营性用房。
二、申请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一式三份)。其内容包括:
1、单位组织职工以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目的,职工住房状况,即包括现有职工户数(含离退休户数)、有房户户数、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数,解决无房户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户住房困难的办法;
2、土地来源、落址、用途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用地数量;
3、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类型、各种户型建筑面积和套数、该项目住房总套数及总建筑面积和购房对象的数量。
(二)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已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用地,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未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住宅用地,提供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审批文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原件审验后交复印件三份)
(三)土地用途证明文件。单位用于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土地,其权属证明文件没有注明土地用途是住宅用地的,需提供由市规划局和国土局出具的住宅用地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四)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职工住房状况表。(原件三份)
(五)参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薄、职称证书或任职文件、结婚证或未婚证明。(原件审验后交复印件三份)
(六)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房、参建对象名单的决议。(原件三份)
(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该单位已按规定缴交住房公积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八)规划红线图。(原件核验后交复印件三份)
三、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报批程序
(一)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将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材料,按A4纸标准打印装订成册后,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
(二)市房委会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公榜,公榜期为7天;
(三)市房委会提出审核意见;
(四)组织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的单位,将市房委会审核的材料一式两份及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审批;
(五)单位凭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立项、规划、招标、报建及有关手续。
四、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的办理
(一)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运作过程中无违纪违规现象。
(二)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竣工后,单位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提供以下材料(按A4纸标准打印装订成册)审核:
1、申请报告。其内容包括:
①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竣工的住房类型、各种户型建筑面积和套数、该项目住房总建筑面积和购房家庭户数;
②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的单位面积造价、总造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出售价格。
2、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批准或同意备案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3、市建设工程质检部门出具的房屋竣工验收报告(审验原件后交复印件三份)。
4、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审验原件后交复印件各三份)。
5、建设项目平面图(审验原件后交复印件一份)。
6、社会审计组织机构出具的竣工项目审计报告(审验原件后交复印件三份)。
7、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全部付款凭证(审验原件后交复印件三份)。
8、职工购房付款凭证(审验原件后交复印件一份)。
9、单位利用(划拨、出让)土地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职工购房情况表三份。
(三)市房改办会同市审计部门对竣工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
(四)市房改办对上报材料提出审核意见并办理《个人住房档案》。
(五)单位交市房改办审核的材料、审核意见报送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六)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核发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
(七)单位凭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确认书分别到市房产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商品房办证的有关规定办理个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