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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出口加工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2006-03-01  来源: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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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大北海出口加工区招商力度,拓宽引资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使重大项目早日落户加工区,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自治区及北海市有关文件,结合北海出口加工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 

(一)     引进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以上购地自行建设的新项目或租赁厂房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新项目。 

(二)     资金包括现金或以实物形态投入的生产设备以及购买土地的价款。    

(三)     下列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1、已在加工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用其投资所获利润再投资的项目;     

2、外来投资者同时以引资者身份对其自身投资申领引资奖励的项目;     

3、国内外客商和友好人士直接对加工区的投资和捐赠,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4、上级直接安排的其它计划内的资金和项目;     

5、从我市辖区内金融机构争取的银行信贷资金。     

第二条   奖励对象     

(一)   公务员和其他财政供养人员引进项目或资金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执行。     

(二)   除公务员和财政供养人员以外的其他引进外来资金者,经确认后,均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标准     

对引资者引进资金投入新项目实行奖励。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

(一)     一般购地自建项目必须在10亩以上,奖励标准为购地总价的2%。项目购地在20亩或以下的(不少于10亩),最低奖励下限为1.5万元人民币;项目购地在20亩以上50亩(含50亩)以下的,最低奖励下限为3万元人民币;项目购地在50亩以上的,最低奖励下限为5万元人民币。如果土地价款一次性全部到位,则在土地价款到位后10天内按照标准给予奖励。土地价款分期交付的,在收到已付土地价款之日起10天内根据实际到款金额按标准给予奖励。

(二)     项目租赁加工区标准厂房的,在项目正式投产(首期资金必须已到位),按项目租赁的实际面积,一次性奖励相当于项目租赁面积一个月租金(以第一年的月租金标准计)的金额。

(三)     高新技术项目、投资产出大(注册资本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设立的项目,可参照上述第(一)和第(二)款的标准加倍奖励或按一事一议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奖励幅度。

第四条   奖金来源 

奖金由北海出口加工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从财政返还的各项税款以及各种经营收入中支出。

第五条   奖励申领程序     

(一)     备案登记。

引资者在项目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60天内,到管委会登记备案,写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项目业主出具的投资引荐委托书、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引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     申报奖励。

在项目进展达到本办法第三条设定的标准后,由引资者向管委会提出奖励申请。引资者办理奖金申领手续时所需的材料如下: 

1、引资者备案登记材料;     

2、引资者有效身份证明;     

3、项目业主对引资者的确认函;     

4、若引资者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奖励申领手续,除上述材料外,还需同时提交由引资者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     审核。

管委会在受理引资者申报奖励材料后,按规定进行程序性审核。     

(四)     奖金发放。

管委会将应核拨的奖金一次性拨付给引资者。受奖人在接到管委会批准决定之日起,一年内须办理奖金领取手续,逾期不办者,视为自动放弃。奖金均以人民币支付。

第六条   附则     

(一)     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北海市产业发展规划要求。 

(二)     同一个企业或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者。如投资者委托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引资者,视为一个引资者团队。引资者团队申领奖金,不论人数多少,奖金总额不变,须书面委托其中一人办理,奖金如何分配由引资者团队自行商议。

(三)     管委会与招商中介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签订的招商代理协议根据具体协议内容确定奖励金额。 

(四)     奖金含税。 

(五)     北海出口加工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先按本办法给引资者奖励。同时,对符合《北海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北政发[2005]1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实施细则》(桂招商字[2004]1号) 奖励条件的引资者,北海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可按有关规定协助引资者再向有关部门申请北海市和自治区的招商引资奖励。

(六)     违反本办法骗取奖金者,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全部追回,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直接责任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由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北海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

二OO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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