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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公示制度 |
|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 2005-03-22 来源:北海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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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改进我局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增加办事透明度,根据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行政公示制度是指我局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标准、要求、程序等的机关效能建设制度。
第二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人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政务公示。
第三条 政务公开的内容,除属于国家秘密、国家安全以及涉及社会稳定事项的工作情况外,凡是被社会和公众、企事业单位普遍关注的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按管理权限,经规定的审查程序审查后,对外公开。分为对外公开和对内公开两部分。
对外公开主要包括:1、环境质量状况;2、环保部门规章、标准等规范性文件;3、环境保护的规划和计划;4、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工作职责;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资质认可及其他环境审批、审核、核准、备案、时限、程序等情况;6、排污费征收的项目、标准、范围、依据、程序和使用情况以及处罚的依据、标准和执行情况;7、环境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和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情况;8、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政规定;9、环境保护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范围、程序;10、纳入国家或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进展及项目建成后对环境、经济和社会产生的效益情况;11、群众关心的其他环境问题和环保工作;12、上级下拨涉及公众利益的专项经费及使用情况;13、环保监督投诉处理办法等。
对内公开主要包括:1、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2、财务收支情况;3、干部人事管理情况;4、干部职工收入分配、福利待遇情况;5、干部职工关心其他重要事项等。
公开的内容根据内容而定。对外公开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窗口、公开手册、电子触摸屏、市政府公共信息网、新闻媒体等形式;对内公开主要通过室内公开栏、板报、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
第四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不定期检查各部门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凡应该公示而没有公示以及公示内容不规范、不标准的,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书面责成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条 行政公示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各科室年终考评的一项内容,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本局所属部门、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行政公示制具体办法。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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