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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环境保护局一次性告知制度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  2005-03-22  来源:北海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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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机关管理体系,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北海市环保局全体工作人员。 
   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办事人到本局或到下属单位办理有关事务或咨询有关事项因手续、材料不完备,需退补办的或不完全具备条件暂不予以受理的,本局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一次性告知需办理的材料、手续和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三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单位、本科室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其他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增素质、外树形象。 
   第四条 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办事人到本局办事,对于有要求办理的事项,责任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责任人对办事人需办理的有关事务或咨询的有关事项负有一次性告知的责任。能办理的事项应及时办理;条件不符或手续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相关的要求、条件和应提交的材料;条件不完全具备的,要说明暂不受理的理由等。 
   二、责任人对办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在办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以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三、对办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下,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办事人。 
   四、对办事人所办事项,由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办事人不能办理的原因和法规、文件依据。 
   五、责任人在接待办事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服务,使用文明用语,不得敷衍、应付、推诿。 
   第五条 具有行政审核审批权的科室,对每项行政审核审批所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都要印成服务指南或行政审核审批须知,一次性告知办事人。 
   第六条 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反复多次上门咨询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诫勉教育、效能告诫和待岗处理。 
   第七条 各科、室、分局、所、中心、站要注重树立典型,结合年终绩效考评,对能模范遵守一次性告知制,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本规定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合检查。组织实施及考查考评由局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由纪检组负责,局分管领导负总责。 
   第九条 本局所属部门、单位,参照本制度制定一次性告知制具体办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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