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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
| 北海市环境保护局 2005-03-22 来源:北海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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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真执行国家、广西区和北海市环保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2、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钻研业务,精益求真。
3、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4、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5、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做到:
(1)不准接受与业务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可能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的宴请;
(3)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邀请到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进行娱乐活动;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营销活动;
(5)不准在家里接洽业务,一切与业务有关的活动一律在工作单位进行;
(6)不准在与业务有关的单位报销各种费用或领取兼职津贴;
(7)不准擅自介绍、推荐设计、施工单位,不准收取回扣、中介费及各种变相的好处费;
(8)不准擅自参加外单位邀请的各种庆典以及外出考察参观等活动;
(9)不准对业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情况擅自表态,应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
6、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程序:
(1)持证上岗,现场执法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2)文明执法,说明来意,公开检查结果和行政处罚依据;
(3)为被管理单位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7、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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