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办理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原审核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消防专项验收,报送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资料: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一式2份);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主要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产品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认证证书、产品型式认可证书、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生产厂家供货证明;
●盖竣工图章的工程竣工图壹套及施工单位竣工说明;
●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设计变更文件;
●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报告;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的自验报告及意见;
● 其它。
● 注意事项:以上材料都必须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办理程序
工作程序是:申请——窗口受理——现场核查、验收——制作许可文书——送达。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时限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建设单位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之内组织现场验收,验收后7个工作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