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需报送的资料:
● 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 所在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
● 场所平面布置图;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
●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 员工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
● 场所房产契约或租赁承包合同复印件(签章确认);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名确认);其他有关材料。
●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主管部门批准文件;活动方案和展位、舞台、亭棚的选址、设计、布局情况平面布置图及用火用电、易燃易爆物品等情况说明;所在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竣工验收意见书、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火灾危险性及相关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工作人员消防安全培训情况说明;其他有关材料。
●恢复施工、使用、生产、营业或举办的申报材料: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公安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举办的法律文书复印件;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其他有关材料。
● 注意事项:资料装订成册,规格为210mm×297mm(A4纸大小)。
● 办结时限:公安消防机构自依法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