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新闻出版局文件
北新出函[2007]2号
关于我市出版物出租业务由许可制改为备案制的函
北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关于修改〈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设立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应当于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情况等材料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的规定,我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从现在起对出版物出租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出租业务的,实行备案制度,无需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许可或年检手续。此函。
北海市新闻出版局
二00七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出版物 出租 备案 函 |
北海市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2007年3月13日印发 |
(共印2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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