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二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
(五)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六)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七)离休、退休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三)、(四)、(五)、(六)、(七)、(八)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具体咨询电话:3087059、68016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