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事局限时办结制度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限时办结制度(试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办事人)向本局机关及所属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人事人才行政事项,本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制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局机关及所属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适用本细则。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局长对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负责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意见的提出,并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第五条 凡是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办理时限的,必须严格执行;属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根据《行政许可法》要求,按照行政审批事项的时限要求办结;属于上级部门或领导交办的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间办结;其它没有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第六条 各科室按照《市人事局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附表3)样式表格编制本科室业务办事流程,明确办理事项、办理科室、责任岗位、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人事人才办理事项流程时限,作为本局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并在本局人才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各科室(单位)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科室(单位)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市人事局办事事项交接登记表》(附表5),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办事人补充齐全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部门之间、本局科室(单位)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规定的,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办事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二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当填写《北海市人事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附表6),由办理事项科室(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报本局主管局领导应当要书面报分管领导申请延长办结时限,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第十三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办理科室(单位)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北海市人事局办理事项收件回执》中填写清楚,告知办事人。
第十四条 因科室(单位)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办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办事人。
第十五条 上级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单位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单位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上级单位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上级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办事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局告知的时间到有关科室(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七条 本局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办事人认为本局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局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本局监察室。
第十八条 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依照《北海市人事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用)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标准,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依照本细则予以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