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事局首问负责制度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首问负责制度(试行)》,进一步增强我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管理体系,结合本局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首问负责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办事人)向本局机关及所属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事项时,首位责任人必须热情接待,认真办理,负责到底的制度。
第三条 首问负责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和所属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实行首问负责制度,要求局机关和所属负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本科室(单位)工作职能和办事程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机关各科室(单位)的基本岗位职责;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群众、基层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做到内强素质,外树形象。
第五条 局办公室为本局首问服务窗口。
第六条 首问责任的确立和解除:
本局服务窗口接待办事人或接受办事人电话问讯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服务窗口负责人也可以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局长根据法律、法规核和实际工作需要,授权本局服务窗口办理具体事项。根据领导授权,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应按规定及时接洽,立即办理。
属于本科室(单位)但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为其联系或指引到相应的科室(单位)或经办人处,简要交接后,首问责任相应转移。
遇到责任不明确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科室(单位)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及时向上一级领导报告,落实承办科室(单位),并主动为办事人联系或指引到相应的科室(单位)或经办人处,简要交接后,首问责任相应转移。
办事人办理的事项不属于人事部门职能范围的,首问责任人要向办事人说明理由,耐心解释,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尽所能给予指引和帮助后,首问责任解除。
第六条 局长对本局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总责。副职领导和科室(单位)负责人对所分管科室(单位)实施首问负责制度负相应的领导责任。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对办事人必须热情接待、文明礼貌、周到服务;对咨询或者申请办理的事项,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结的,要即时办结,不能当场办结或需经本岗位受理后流转到下一岗位办理的,应当场进行登记,填写《北海市人事局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由办事人签字认可,并出具收件回执。
因办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以及业务办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正(齐)的全部材料及业务办理程序,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七条 其他工作人员对办事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服务科室(中心)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八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科室(中心),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北海市人事局办理事项取件登记表》(附表2),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办事人。当日办结事项,不需填写。
第九条 对把握不准或者特别重大和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十条 办事人认为本局有关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规定的,有权向本局纪检组、市监察局派驻本局监察室投诉。
第十一条 各科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本细则,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经调查核实后,按《北海市人事局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本细则施行前本局有关规定,不符合本细则的,依照本细则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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