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择业和录(聘)用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人发[2002]91号
各市(地)、县(市、城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直、中直驻桂单位人事(教育)处:
自《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择业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号)下发以来,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为国家不包分配大专以上毕业生就业做了大量工作;对开发利用这部分毕业生人才资源,解决基层人才缺乏问题,促进当地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为更好地实施人才兴桂战略,开发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人才资源,加强我区人才队伍建设,现就进一步完善非普通高等教育非在职毕业生择业和录(聘)用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非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是指通过自学考试、学历文凭考试、成人教育或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类型教育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非在职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
二、毕业生在国家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既可以到国有单位,也可以到非国有单位。鼓励和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
三、通过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推荐择业的毕业生,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毕业生持毕业生证书或学校开具的相关证明,到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二)毕业生凭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有关证明参加录(聘)用考试;
(三)毕业生有关档案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送达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并由该机构为其提供人事代理等服务。
四、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毕业生,须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机关(包括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政协、民主党派机关,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机关)录(聘)用毕业生的;由自治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录(聘)用考试,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审批权限择优录(聘)用。
(二)事业单位聘用毕业生的,聘用工作由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实施。聘用的程序是:
1、在有编制的前提下,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等事项:
2、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应聘;
3、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进行公开考试和考核;
5、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报县以上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6、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合同由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
五、国有企业和非国有单位聘用毕业生的,执行所在单位现行的用人制度。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签订聘用合同,首次聘用合同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鉴证。
六、凡按上述规定办理录(聘)用手续的毕业生,见习、转正、工资、定职等执行国家普通高等教育同等学历人员的有关规定。原属农业户口的毕业生,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户口。被非国有单位聘用或自谋职业的毕业生,自本人到县及县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办理求职登记和人事代理之日起可计算工龄,如被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工龄可连续计算。
七、国有企业或非国有单位录(聘)用的毕业生,需要流动到国有事业单位的,按本通知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
八、历届非在职毕业生的择业和录(聘)用,可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九、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