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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小高地的意见
北海市人事局  2005-10-11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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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桂发[2004]14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人才小高地的意见》(桂办发[2004]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建设人才小高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设人才小高地的必要性和指导思想

1、人才小高地,是我市集中各方力量,采取特殊的政策和措施,依托“三重一优”(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和优势企事业)聚集和培养高层次人才,并有效发挥作用的人才特区。

2、建设人才小高地,是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我市人才队伍总量不足,整体素质不高,结构不合理,人才资源开发水平低,高层次、高技能、复合型人才缺乏,严重制约了经济发展步伐。要加快发展,必须以人才为保证。但是我市的经济基础比较薄弱,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必须抓重点、抓典型,集中力量,通过某些领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突破,推动人才资源的整体性开发。

3、建设人才小高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全区、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本着科技与经济相结合、人才开发与经济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急需高层次人才为重点,在部分地方、部分领域搭建一流舞台,创造一流条件,营造一流环境,吸引、聚集和培养一批高层次人才。通过人才小高地建设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全面推动人才队伍建设,为北海实现超常规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证。

二、建设人才小高地的目标任务

4、我市人才小高地建设的重点是紧紧围绕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根据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业、海洋产业和现代农业四大支柱产业的发展要求,到2010年,在高科技、港口物流、海洋生物、旅游和现代农业等领域建设市级人才小高地10个左右,努力创建自治区级人才小高地3个左右,培养一批懂经营、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批具有超前思维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聚集一批不同层次有利于持续发展的创业人才团队,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三、建设人才小高地的政策措施

5、资金投入政策。人才小高地建设的资金投入以各建设单位为主、政府扶持为辅。设立人才小高地专项资金,由市人事局每年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经费需求计划报市财政局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我市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的资助和扶持,重点用于人才的培养、引进、使用、奖励和人才资源开发等。

6、税收政策。区外企业、单位和个人依托人才小高地独资或联营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对外来方的生产经营所得,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依托人才小高地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报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依托人才小高地新办的其他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企业外,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7、引才引智政策。人才小高地的人才来去自由,不受身份、地域限制,鼓励采取柔性方式引才引智。人才小高地引进的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富有创新能力的优秀拔尖人才,由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按工资(薪酬)发放渠道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补贴,配偶优先安排工作;对不迁户口的,在住房、居住管理、子女入学、开办企业等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在校期间曾使用国家助学贷款的硕士以上毕业生,若签订5年以上工作合同的,由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贴。

8、人才培养政策。对进入人才小高地的各类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进行有针对性的培养。与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建立合作关系。采取灵活有效的措施,用“送出去”或“请进来”的方式,加大小高地人才的培养力度。

9、收入分配与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小高地建设单位拥有更大的分配自主权。非国有企业和非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可自主确定分配机制和分配方式。实行重大科研项目首席专家负责制,项目完成后,剩余的经费,属于国家资助的,经归口部门批准后,可留给项目承担单位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属于市级资助的,可由其用于该项目的后续研究或奖励参与项目研究的有功人员。实行特殊津贴制度,其津贴开支,国家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属于单位自行决定的,由单位解决。推行兼职兼薪制度,实现人才资源共享。

10、政府公共服务政策。对人才小高地建设的有关事项优先、限时办理,为人才小高地建设载体和各类人才提供全方位的优质公共服务。

四、加强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

11、人才小高地建设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指导下,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规划、部署,具体负责人才小高地建设项目的申报、论证、评估、指导、审核、监督等工作。

12、人才小高地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和管理,对不同类型的人才小高地,实行不同的目标管理,提供不同的支持和资助。

13、建设人才小高地要严格按规定的程序申报和审核。符合人才小高地建设条件的单位提出项目申请,上报市人事局;经专门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由市人事局公布。人才小高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项目申报、资金资助、考核评估等制度,促进人才小高地建设的健康发展。

14、本意见适用列入市级人才小高地建设的各种载体和进入人才小高地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此件可公开发表)

 

 

 

 

 

中共北海市委员会

                        北海市人民 政 府

 

200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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