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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交通局政务公开规定
北海市交通局  2005-06-14  来源:北海市交通局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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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交通局政务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推行政务公开的要求,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规范北海市交通局政务公开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交通行业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扩大基层民主,围绕加强机关作风和廉政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的工作为目标,以公正、廉洁、高效为基本要求,大力提高工作人员行使行政权力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树立“勤政为民、开拓创新、务实高效、清正廉洁”的交通部门形象,切实加强对权力的监督,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我市交通事业的不断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公开”,是指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和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以及机关内部公开相关政务事项,并接受监督。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海市交通局在履行行业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的各项相关活动。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准确、及时、公正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的方式、范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方便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获取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七条  北海市交通局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处、办负责本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

    局党政办公室统一协调政务公开工作,主要负责政务公开制度的制定以及政务公开工作的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八条  北海市交通局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和时间
 
第九条  除国家规定保密以及法律有规定的以外,凡与群众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公开。根据本部门的工作性质,政务信息公开分为对社会公开和对机关内部公开两部分。

(一)对社会公开部分

1、机构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2、交通运输管理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政策和措施;

3、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行政审批、行政许可、颁发许可证、资质认证、登记等的法定依据,资格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工作纪律、办理结果等;

5、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依据,包括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机关等;

6、公路、水路交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科教规划,水系航运规划,交通经济运行情况;

7、国家重点公路、水路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利用外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科研项目和重大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

8、行政许可及其它行政管理事项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和法定实施主体、受理部门、实施依据、条件、程序、标准、数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9、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的法定依据、种类、标准、程序以及作出处罚、强制措施的事实、理由和管理相对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等;

10、对行政审批、行政审核、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监督投诉的处理办法;

11、负责政务公开及其监督部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12、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13、交通局及局属各处、办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

局属各处、办向社会公开的其它内容由各单位制定报局审定后实施。

(二)对机关内部公开部分

1、年度工作目标的制定、执行情况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及决定;

2、局财务管理和收支情况,特别是贵重办公用品购置、接待费、通讯话费、车辆费用开支等;

3、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的人事任免及奖惩、人员录用;

4、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

5、领导班子成员和职工的民主评议、年终考评结果情况;

6、领导干部收入情况;

7、对外重大投资、合作项目和重大基建项目及各项交通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事项;

8、职工年终考评结果、年终奖金分配、干部职工福利待遇和涉及干部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

9、单位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及修改有关情况;

10、机关内部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条  政务信息公开程序为:

    (一)信息拥有单位、部门按本规定或者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决定,提出信息公开要求;

    (二)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对需要公开的信息进行核实;

(三) 信息拥有单位、部门依照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四)信息拥有单位、部门按要求将政务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报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批准;

    (五)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六)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了解对所公开信息的反馈意见;

(七)对所公开的信息存档。

  以上信息拥有单位、部门是指信息内容的业务主管科室和各处、办。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当公开的信息,可以向信息拥有单位、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的建议;信息拥有单位、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主动公开的信息可以根据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新闻发布会、职工大会、局务会议、专题工作会议、民主生活会议、座谈会或者其它相关会议;

(二)北海市交通局文件、政务信息刊物等;

(三)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四)公告栏、公开栏、通过办证大厅的电子屏幕、触摸屏等;

(五)政务公开指南或办事指南;

(六)政务公开信息上网平台;

(七)其它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的时间要服从公开的内容。

(一)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长期公开;

(二)经常性工作的内容每季度至少公开一次;

(三)阶段性工作的内容逐段公开;

(四)比较重要的临时工作内容及时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重大决策的事项,决策过程中应当采用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集和听取管理和服务对象、相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三)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有关单位以及社会公众代表公开举行听证会;

 (四)进行专题调研;

 (五)其它适当的方式。

  第十四条  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者进行审议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企业以不公开为条件向局机关提供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混乱或者可能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金融证券等领域引起恐慌、动荡或紊乱的信息;

  (五)与刑事执法有关,公开后会影响刑事诉讼公平、公正进行的信息;

  (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

  (七)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包括:

  (一)交通安全、质量重大事故;

  (二)重大海难及救助事件;

  (三)公路、水路危险品运输或者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环境或水域重大污染事件;

  (四)自然灾害、疫情、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的恶性交通阻断事件;

  (五)其它对交通运输和交通工程建设有严重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六条  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信息,由相关业务主管处、办和科室按照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核实并报经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批准后,采用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开,不得拖延或者隐瞒。

 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局党政办公室进行归口管理。

 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新闻媒体报道或者社会传言与重大交通突发性事件相关事实不相符合,应当及时公开予以澄清。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实行政务公开责任制。局党政一把手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局属各处、办和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以保障政务公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对政务公开的开展、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政务公开工作纳入年度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局属各处、办要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认真做好政务公开有关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做到材料齐全、内容完备、有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对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积极整改。   

建立评议制度,采取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召开各类型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卡等方式,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不断改进和完善政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机关和局属单位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五条  由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设立监督举报制度,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一)设立政务公开举报电话、投诉箱,由政务公开监

督小组负责管理。

(二)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监督小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三)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应当保护投诉人、举报人、控告人的合法权益,发现打击报复行为应当认真查处。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并与奖惩和职务晋升挂钩,轻者由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认为局机关或局属单位的政务公开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局机关或局属单位依照人民法院的要求参加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局属各处、办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的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局备案。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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