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北海市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简称“三项制度”)的贯彻落实,便于监督本局局机关和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有效实施“三项制度”,推进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建立作风效能建设的长效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首问责任
第一条 本局统一设立对外服务窗口,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咨询、受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对外服务窗口设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第二条 服务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 接待前来咨询、申请办理事项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二) 指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填写有关申报所需的材料;
(三) 受理本局办理的事项,并分送局所属单位或内设
机构办理;
(四) 协调和督促本窗口受理的办理事项,对超时办结
的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五) 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告知行政管理相对
人具体承办部门;
(六) 根据授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咨询或者申请办
理事项给予当场答复或者给予办理;
(七) 将办理事项的结果通知或者送达服务对象。
第三条 服务窗口上班时间必须有工作人员值班,服务窗口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本局或者服务窗口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另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 首问责任人实行挂牌服务,热情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态度诚恳、积极热情、有问必答,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损害交通部门形象、影响服务效果的语气。
第五条 首问责任人要了解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和要求。对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场进行登记,注明所收材料的名称、数量、承诺办结取件时间、首问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并出具《收件回执》。根据授权,首问责任人依章按程序办理事项,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场受理;可以当场办理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
对于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给予指导帮助。
第六条 对受理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在受理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分送给具体承办机构,办理好交接手续,并负责该事项的跟踪督办。移交事项办结后,应当填写《取件登记表》将办理结果通知或送达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七条 咨询或者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当向行政管理相对人说明理由,并告知该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提供承办部门的联系电话,必要时亲自引领前往。
第八条 对把握不准的或者特别重大以及紧急的事项,首问责任人应当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九条 本局机关在局大院门口设立首问服务岗,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单位也应设立首问服务岗或首问责任岗,引导和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服务。
本局机关及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应当热情礼貌,主动为其指引服务窗口或告知联系方式,不得推诿、拒绝。
第十条 将首问负责落实情况列入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年度内被举报或投诉的工作人员,经查情况属实的,当年不能参与评优秀或先进;本年度内被举报或投诉在两人次以上的科、室(单位),经查情况属实的,当年不能评为先进单位(集体)。造成严重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科、室(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章 限时办结
第十一条 服务窗口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公共服务行政事项时,所承诺的办结时限必须少于或等于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时限。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办理时限。
第十二条 本局机关及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时应当按《北海市交通局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规定的时间办结。
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保证按时办结。
第十三条 服务窗口对所办事项应当按照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第十四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开始之日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各科、室(单位)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六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情,应当急事急办,随到随办。本局机关或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十七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由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向受理事项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
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相关责任人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八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相关责任人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九条 本局纪检监察部门对办理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本局机关和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二十一条 本局机关和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行政管理相对人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其从事相应活动的,如符合条件,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的办理事项应视为按期办结。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本局及局属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违反首问责任、限时办结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第二十五条 市交通局监察室负责关于本系统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失职、渎职的种类 :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影响或损失的;
(二)因失职、渎职被上级部门或监察机关亮“黄牌”通报批评的;
(三)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审批事项,无正当理由超时办结的;
(四)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不脱钩,致使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依附单位(部门)从事审批、收费的;
(五)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补办的;
(六)对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诿或者粗暴刁难的;
(七)在服务窗口值班擅自离岗的;
(八)应当场办理而故意不当场办理的;
(九)不一次性告知或者不能准确一次性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材料不合格多次申报的;
(十)对办理事项不按规定登记或者不给行政管理相对人出具书面凭证的;
(十一)应当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十二)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的;
(十三)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四)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
(十五)其他违反首问责任、限时办结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追究及处理 :
(一)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但未造成损失或情节轻微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
(二)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待岗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工作人员因严重失职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在追究工作人员失职行为的同时,还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科、室(单位)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 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行为;
(三) 干扰、阻挠追究责任调查;
(四) 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
(五) 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 主动赔礼道歉,行政管理相对人已谅解;
(二)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三十条 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局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