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交通部关于开展2005年国内
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
合浦县、铁山港区交通局,全市各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
现将自治区航务管理局《转发交通部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水路运输业核查工作的通知》(航运管[2005]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工作要求:
一、核查时间
核查时间从发文之日起至2005年4月30日止。
二、核查对象
1、已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
2、已取得经营资格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
三、核查部门及权限
在北海市区注册的水运(服务)企业及其船舶直接由北海市航务管理处负责核查;在合浦县、铁山港区注册的水运(服务)企业及其船舶分别由所在辖区的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管机构负责组织核查。
四、参加核查须提交的材料
参加核查的经营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核查部门提交如下材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报告书》(个体运输船舶直接填报《运输船舶核查登记表》)(一式两份);
2、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及其适任证书复印件(一份);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原件。
五、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航管机构要切实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统计工作,及时更新水运管理信息系统有关数据。核查结束后,于2005年5月15日前将核查总结报送北海市航务管理处。核查总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及材料:
1、核查工作总结(包括核查不合格企业和船舶的处理意见)。
2、企业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报告书》、运输船舶的《运输船舶核查登记表》。
3、《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核查情况一览表》。
4、使用全国水运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的水运企业、营运船舶和水运服务企业数据库。
5、《2005年广西水路运输行业核查情况汇总表》。
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