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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局关于在本市辖区内开展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公路交通规费清欠追缴稽查活动的通告 |
| 北海市交通局 2005-04-19 来源:北海市交通局 作者: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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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打击偷、逃公路交通规费行为,营造公平的征费环境,确保我市公路交通规费的正常征收,根据自治区交通厅《关于在全区开展公路交通规费清欠追缴大稽查活动的通告》以及交通部《关于明确2005年度公路养路费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750号)、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办、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号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物价局《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交工字〔1999〕714)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决定从2005年4月22日起,在全市开展公路交通规费清欠追缴大稽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清欠追缴的对象 1、 欠缴本年度及以前年度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运输车。 2、 "大吨小标"农用运输车、拖拉机等车辆。 二、对欠缴2005年及以前养路费等交通规费,清欠追缴期内又不主动前来补缴的,一经查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1997年第7号政府令的第三十五条规定,除全额追缴所欠规费外,每逾一日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10%至30%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更正核载吨位的"大吨小标"车辆,应主动向当地车辆管理有关部门申请更正;拖欠公路交通规费的缴费义务人,应及时到我局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补缴。 四、对偷、逃、拖、欠缴公路交通规费的摩托车、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依法暂扣车辆和交通部门核发的有关证件、标志,追缴其欠费、滞纳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对执行公务的征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殴打或者干扰、阻挠征收稽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缴费地点 北海市区:市交通局办公大院内北海市征稽办。 合浦县:合浦县交通局办公大楼西侧合浦征稽所。 铁山港区:港区交通局办公大楼西侧铁山区征稽办。 银海区:福成征稽所办公楼。 特此通告
北海市交通局 二OO五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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