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和交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61号)以及广西区政府令1997年第7号的精神,按广西区交通厅《关于加强2006年度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告》(交财务通告〔2005〕1号)和《关于2006年地方交通规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交财务函〔2005〕901号)的要求,决定从2005年12月10起开征2006年度摩托车、拖拉机地方交通规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落籍的机动车和调驻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外籍机动车,车主必须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
二、2006年度交通规费开征时间为2005年12月10日。
三、摩托车交通规费统缴优惠期截止时间为2006年1月25日,优惠期内节假日照常上班。
四、拖拉机和代征车辆签订包缴协议的截止时间为2006年2月28日。
五、新增车辆自入户之日起计征交通规费。
六、缴费和签订协议地点:北海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办公室(北海市交通局正门西侧)。车主缴交交通规费,必须持车辆行驶证和上年度养路费缴讫证办理。
合浦县、铁山港区、银海区的车主在原车籍地征稽部门缴费。
七、对不按规定缴纳交通规费的车辆,一经查获,除责令其补缴拖欠费额外,每逾一日按规定收取应缴费额1%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费额10%至30%的罚款。
八、对在本市已缴费的摩托车,发放全区统一颜色标志牌,安装在车辆明显位置,便于查验。各车主必须严格执行票牌齐全、一致使用的管理规定,对不按规定携带缴费凭证和悬挂缴费标志牌以及弄虚作假的,按自治区人民政府7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依法缴费是每个车主应尽的义务。对拖欠、漏缴的交通规费,交通征稽机构将依法追缴其所欠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和罚款。
十、对执行公务的征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殴打或者干扰、阻扰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北海市交通局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