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收2008年摩托车、拖拉机等
地方交通规费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燃油税正式实施前切实加强和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3号)和交通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58号)以及交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111号)精神,为确保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08年度我市交通规费征收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08年度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缴时间、方式和标准,仍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国办发〔2006〕103号、交公路发〔2007〕111号文件要求及现行的交通规费征收政策执行。
二、凡在北海市行政区域内入户的摩托车、拖拉机,车主必须按规定到所属交通局征稽部门缴纳交通规费。
三、2008年度交通规费开征时间为2007年12月15日。
四、摩托车交通规费统缴优惠期和拖拉机、代征车辆签订包缴协议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1月31日,优惠期内节假日照常上班。
五、新增车辆自入户之日起计征交通规费。
六、缴费和签订协议地点:北海市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办公室征费大厅(北海市交通局正门)。车主缴交交通规费,必须持车辆行驶证和上年度养路费缴讫证办理。
在合浦县、铁山港区、银海区入户的车辆,车主在各自车籍地征稽部门缴费。
七、对在本市已缴费的摩托车,发放全区统一颜色标志牌,安装在车辆明显位置,便于查验。各车主必须严格执行票牌齐全、一致使用的管理规定,对不按规定携带缴费凭证和悬挂缴费标志牌以及弄虚作假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规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依法缴费是每个车主应尽的义务。对拖欠、漏缴养路费的车辆,各级交通征稽机构将依法追缴其所欠的规费,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和罚款。
九、对执行公务的征收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围攻、谩骂、殴打或者干扰、阻扰征收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北海市交通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