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有关防震减灾方针、政策和法规,监督、检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编制我市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建立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预报工作体系。按照全区地震监测台网(站)建设规划,负责统一规划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台网(站)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实现资源共享;管理本级地震监测台网(站);强化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震情跟踪;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
(四)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震灾预防工作体系。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并监督其实施;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烈度区划成果的应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我市行政区域内地震灾害预测;制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办事机构的职能;负责震情和灾情速报;参与地震灾害调查与损失评估;参与制订地震灾区重建规划。
(六)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紧急救援工作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紧急救援队伍;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建立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地震应急救援物资储备系统。
(七)组织有条件的县(区)地震局(办)开展水库地震、海洋地震、塌陷地震的监测和研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
(八)承担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震行业质量与技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地震技术标准的宣传、贯彻、实施和执行监督;管理地震计量工作。
(九)推进地震科学技术现代化,组织开展地震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十)指导县(区)防震减灾工作。
(十一)承担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地震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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