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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  2006-03-04  来源: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  作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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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行政许可项目公示
 

实施机关或组织:广西信息产业局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

行政许可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如果需要进行地市间协调或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所用时间不计入。)

收费标准:桂价费字[1998]119号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04]65号)

 

一、项目名称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设置卫星地球站的审批

(一)责任科室: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室(0779-3051901)

(二)有无年检/审:有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报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无线电设备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标准并获得型号核准证;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

(4)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

(5)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6)设台(站)单位或个人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7)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2、申报材料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包括:设台理由、覆盖范围和设置地点、主要技术参数等;

(2)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组网方案);

(3)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批准文件;

(4)《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5)《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6)需要评估的站址的电磁兼容评估报告。

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除以上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A、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还应提交:

1)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卫星网络批准文件;

2)地球站属于该网网内用户证明文件;

3)地球站站址电磁兼容分析测试报告(设置天线直径小于4.5米的终端地球站,站址周围视距传播范围内不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可不提交地球站站址电磁兼容分析测试报告);

4)如站址视距传播范围内存在其他同频段无线电台的,还应提交该地球站对共用频段其他无线电台的干扰分析报告。

 

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地球站,除提交上列的(1)(3)(4)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交:

1)法人资格证明;

2)卫星传输链路计算;

3)可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的证明文件;

4)开展相关业务所需提供的其他文件;

5)如地球站涉及电信业务经营,还应提交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B、设置微波站,还应提交微波路由图、波道配置方案、各站电磁兼容分析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C、设置雷达站,还应提交所选站址电磁兼容分析测试和干扰分析报告。

D、设置广播电视、民航、铁路等专用台(站),还应提交专业部门批准设置和频率使用文件。

E、设置船舶电台还需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置台(站),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市无线电管理处予以受理。

2、审查与发照。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需要指配频率的台(站)申请,审查通过后直接办理设台手续,申请人在交纳了频率占用费及台站验收合格后,领取无线电电台执照。

对需要指配频率的,先通过频率指配审批程序,取得使用无线电频率许可,再办理设台手续。

对审批权限在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市无线电管理处提出初审意见,报请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在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后,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复申请人,申请人在交纳了频率占用费及台站验收合格后,领取无线电电台执照。

设置使用微功率台(站)、公众对讲机、公众网终端设备不需要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

  

二、项目名称无线电台(站)频率和呼号指配及频率转让审批

(一)责任科室: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室(0779-3051901) 

(二)有无年检/审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报条件

(1)申请使用的频率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频率划分、规划和使用管理规定,所开展的通信业务在国家许可范围内;

(2)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且在拟使用的地域内有可供使用的频率;

(3)申请使用频率单位或个人具备无线电台(站)设置的条件,能够遵守频率使用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4)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

(5)有相应的技术人员;

(6)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它条件。

2、申报材料

(1)使用频率申请文件,应包括:单位概况、申请理由、业务用途、工作频段、通信范围和需要的频点数量;

(2)《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

(3)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复;

(4)微波频率申请还需填报《微波路由表》;

(5)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频率申请,还需提供相关电信运营资格证明;

(6)必要的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测试报告和干扰分析报告;

(7)设置船舶电台及办理船舶电台呼号需提供海事部门出具的船名证明、船籍港证明、船检证、船主的公司注册证明等材料及电台设备等资料,二手船提供购船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与受理。单位或个人设置台(站)申请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交书面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的,市无线电管理处予以受理。

2、预指配频率。市无线电管理处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行政和技术审查,对属于本级审批且符合条件的,经过必要的频率协调后预指配频率;对属于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的,提出审查初步意见,报请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3、频率指配。用户在收到预指配频率通知后,进行网络设计、电磁兼容测试和必要的电磁兼容性分析,提交相关技术报告。市无线电管理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技术报告进行审查,通过后指配频率。对小功率电台及小型组网的一般频率申请将简化程序,直接指配。

 

三、项目名称研制、生产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许可

(一)责任科室: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监督稽查室(0779-3051902) 

(二)有无年检/审:无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报条件

(1)研制、生产的无线电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

(2)工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有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3)必要的无线电网络设计符合经济合理的原则,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

(4)研制、生产单位有相应的管理措施;

(5)文书合格并齐全。

2、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包括申请者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情况介绍,加盖相应印章);

(2)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3)相关的技术资料申报表;

(4)技术设计文件(设计报告中有关无线通信部分);

(5)按照规定需要评估的站址,应当通过电磁兼容评估;

(6)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发射设备研制核准批件》。

(四)办理程序

1、用户提交申请及申报材料;

2、申请及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作出受理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已受理的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当拟设台站与其他无线电台站之间有可能产生有害干扰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出解决干扰问题的可行方案,必要时组织相关单位和技术专家进行研究和协调;

4、完成相关协调后,经审查合格的,予以批准;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申请人收到批准设置的批复后,到市无线电管理处办理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和注册登记费,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四、项目名称: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初审

(一)责任科室: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室(0779-3051901) 

(二)有无年检/审:无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报条件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拥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其设备上注明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代码。

2、申报材料

进口审核

(1)书面申请文件;

(2)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及附表;

(3)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入关审批

(1)申请文件;

(2)《机电产品进口证明》;

(3)进口合同;

(4)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复印件);

(5)在国内使用的设备需提交进口单位与具有省级无线电发射设备测试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检测方案》原件1份(须注明被检设备数量、时间、检测地点等)(依据《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原国家无委、原经贸委、原外经贸部、海关总署1995年7月24日发布)。

(四)办理程序

各单位、企业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按以下程序办理进口审查手续:
1、申请。各单位、企业向市无线电管理处提出申请,再由市无线电管理处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 

2、进口审核。进口单位在向国家及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报《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前,应将申请表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无线电管理处审核。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对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设备,在《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内签署审核意见。

3、入关审批。在设备入关前,进口单位应填写《无线电设备进关申请表》,并附有《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或《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及进口合同报市无线电管理处初审,经上报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核发给进口单位《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五、项目名称:外籍用户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审批

(一)责任科室:北海市无线电管理处频率台站室(0779-3051901) 

(二)有无年检/审:

(三)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同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及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要求。

(四)办理程序

驻华代表机构、来华团体、客商等外籍用户在本市范围内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事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或者接待单位按无线电台(站)设置审批程序申请办理;运载无线电设备入境按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程序申请办理。

个人办理公众通信网手机邮寄入关的,手机必须通过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具有“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收信人执海关邮局邮寄单原件及本人身份证办理,如由代办人办理还需代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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