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8-05-05 00:00:00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知》(桂政办[2004]13号)精神,现就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蔬菜(含食用菌、西甜瓜)、果树、茶树、中草药材上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1605)、对硫磷(1605)、久效磷、磷胺、甲拌磷(3911)、甲基异柳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内吸磷、克百威(呋喃丹)、涕灭威(铁灭克)、灭线磷、硫环磷、蝇毒磷、地虫硫磷、氯唑磷、苯线磷等19种农药及其混配制剂;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氰戊菊脂(包括各种异构体)及其混配制剂;禁止在甘蔗上使用特丁硫磷;禁止在花生上使用含丁酰肼(比久)的农药产品。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和使用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狄氏剂、汞制剂、砷类、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等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
三、自2004年6月1 日起,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和在各类作物上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 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及其混配制剂。
四、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特此通告
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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