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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决定公示和听证制度(试行)
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4-08-10  来源: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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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根据《北海市行政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定事项是指制定出台涉及公众权利义务的重要规范性文件,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应当遵循公正、透明、规范和效率的原则。

四、委主任办公会为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决策机关。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应当进行公示。

六、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资料;

(四)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论证经过,即听取意见的范围、人数,尤其是利害关系人、专家所占的比例及意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法律分析意见书;

(六)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利害关系、行政成本;

(七)收集反馈信息的渠道;

(八)本机关认为需要公示的其他内容。

七、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八、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应通过市发改委新闻发言人宣布,在新闻媒体、市政府信息网站计委网页上进行公示。

九、公示中收集的信息,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公示报告。

公示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示的基本情况;

(二)收集的主要意见、建议及理由;

(三)对主要意见、建议的处理意见。

十、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在公示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参加方式、参加人数等。

十一、举行听证会时,设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会。听证参加人的范围、条件、数量,根据听证事项的内容确定,在公示时一并公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

十二、公示、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机关决定的重要依据。

十三、公示、听证报告中提出的重要意见,决策中未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十四、对应当公示、听证而没有公示、听证的重大行政决定事项,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十五、市发改委办公室负责本机关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公示、听证的组织实施。

十六、本制度从2004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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