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建立把科学论证作为必经环节的决策程序,提高重大行政决定事项的质量,根据《北海市行政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咨询专家,是指市发改委聘请的参与重大行政决定事项咨询论证工作,对有关事项提出论证意见的专家。
三、全市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在提交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前,原则上应经专家咨询论证。
四、市发改委设立“北海市发改委专家咨询论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是市发改委直接领导的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为全市经济发展决策服务的非常设决策咨询论证机构。其主要任务是:根据决策的需要,组织咨询专家围绕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中的全局性、长期性、综合性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科学的咨询论证意见。
咨询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市发改委担任;副主任1人,由市发改委分管领导担任;咨询专家由市发改委聘任。咨询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咨询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市发改委建立咨询专家库。专家主要从在北海的行政机关、大专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中选择,专家类别包括农业、工业、旅游、经济、金融、法律等方面的多学科、多领域的知名专家、企业家等。对一些特殊论证事项,咨询委员会可以决定邀请咨询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六、凡属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由承办科室或二层机构按本办法规定,先交由委咨询委员会组织咨询专家论证。
七、咨询委员会对提请要求咨询论证的事项应按规定的类别和程序组织相应的专家进行咨询论证,可采用会议或书面的咨询论证方式。
八、咨询论证工作由咨询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市咨询委员会指定的咨询专家主持,承办该事项的科室或二层机构负责记录。
九、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由办公室提交市发改委作为决策参考。
十、咨询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后,市发改委根据需要及专家工作实绩进行更换或连续聘任。
十一、咨询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一般应满10年,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并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具有政治觉悟、公正诚信、廉洁自律。
十二、咨询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属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十三、申请担任咨询专家应向咨询委员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 申请书或推荐信;
(二)个人身份证明和职称证明资料;
(三)个人工作简历;
(四)学术、专业成就的证明资料等。
十四、咨询委员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及时予以审核。对初审通过的人员,在广泛听取意见后,报市发改委审定,由市发改委颁发聘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或推荐单位。
十五、对经聘任的咨询专家,由咨询委员会录入咨询专家库,并按专业分类,实行动态管理。
十六、咨询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经邀请可以列席市发改委研究有关行业发展的专业会议、专题研讨会,参与咨询论证活动;
(二)根据需要可以按规定查阅委机关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可能独立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
十七、咨询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客观和科学地进行咨询论证;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资料有保密的义务;
(四)接受咨询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
十八、咨询委员会对每位咨询专家建立评审工作档案,记载参与咨询论证的具体情况,并进行定期考核。
十九、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咨询委员会报请市发改委同意后解除聘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咨询论证工作任务,影响论证工作进行的;
(四)经考核不能胜地任咨询论证工作的;
(五)受聘咨询专家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咨询论证事务,本人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聘任的。
二十、委机关各科室或二层机构就加强与市咨询委员会的联系,主动沟通情况,并为咨询论证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条件。
二十一、本制度从2004年8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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