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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坚决克服“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等衙门作风,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队伍,建设一个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风廉政的有关规定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投资软环境的要求,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委机关各科室、二层机构在职干部职工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思想和工作作风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敢于创新,善于创新。反对因循守旧,安于现状,碌碌无为,不负责任,不求上进。
第四条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与本委工作实际紧密结合,科学决策;反对“照抄、照搬、照转”,脱离实际,做到实事求是,依法行政。
第五条 坚持密切联系群众。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准则,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主观主义和衙门作风。
第六条 坚持调查研究,反对不尊重科学、不尊重知识、不尊重人才、不依法行政、草率决定问题。
第七条 坚持政务公开的管理原则。大力推行本委政务信息公开,反对“封闭作业”和“暗箱操作”,保障人民群众对本委行政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
第八条 坚持勤政为民、清正廉洁;反对“吃拿卡要”、“索贿受贿”,“不给好处不办事”等各种形式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违法行政。
第九条 坚持艰苦奋斗,办事雷厉风行,工作紧张有序,内部管理有条不紊,工作注重落实;反对推诿扯皮,疲塌拖拉,遇事不主动协调、沟通,效率低,反应迟钝。
第十条 坚持政令畅通,严格组织纪律,严格遵纪守法;反对自由主义,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惩治职务犯罪。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爱国爱党。认真履行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的八条义务和国家工作人员职责,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和纪律。
第十二条 牢记宗旨。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国家和公众利益的坚强卫道士。
第十三条 精通业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学习实践,刻苦钻研业务技术,为北海的经济发展尽职尽责。
第十四条 依法行政。具有基本的法制素质和法律知识水平,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法规要求,搞好经济发展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服务,认真履行公务。
第十五条 文明礼貌。待人热情和蔼,工作耐心细致,认真负责,语言文明,办公环境整洁。
第十六条 勤政廉洁。刻苦学习,勤奋工作,出以公心,办事公道,结合工作实际熟练掌握并运用政策法规,模范遵守各项纪律、社会公德和规章制度。不准以各种形式经商、办企业。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礼金、礼品,安排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向服务对象私自借用和索要交通、通讯工具等贵重物品,报销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在企业兼职、入股分红,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入学、经商办企业等提供便利。 第四章 服务要求
第十七条 态度好。更新观念,转变作风,牢固树立主动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十八条 心意诚。推行“三心”服务,即:投资者到机关办事感到舒心,对可办事项感到放心,对办理结果感到称心。在接待工作中规范服务用语和服务程序,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全面倡导“四个一”,即:一张笑脸、一句问候、一张凳子、一杯茶水的服务,体现一片真诚,真正当好人民群众的公仆。
第十九条 效率高。在办理项目审批和受理投诉时,多为投资者考虑,提倡换位思考,切实做到“能办就办,马上就办,办就办好”。
第二十条 服务细。按照规范服务用语和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并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切实做到来电必接、有问必答;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只讲“不能办”,要讲请“怎么样办”,对投资者的误解和过激言行,要真诚相待,克制忍耐,耐心解释,积极疏导,并进行相关业务指导。
第二十一条 纪律严。遵纪守法,按章操作,严格按规定审批项目,按岗履职,按权负责,责权清晰,奖惩分明。 第五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二条 推行和完善“六公开”,即科室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办件时限、办理结果、投诉办法的公开制度和公示制。
第二十三条 推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行政公示制、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制”。对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经办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投资者反映的问题,努力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四条 建立完善部门内部工作人员之间的相互补位和协调沟通制度,确保随时有人办理各项工作。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增强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的意识,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完善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干部队伍的培训和教育,鼓励干部职工学习深造,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升业务水平,增强工作能力和服务能力。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委纪检监察、人事科和党委负责机关工作作风和服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并深入基层和服务对象,了解对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和管理服务上的反映、意见和建议,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和调查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服务态度等的投诉,做到认真查实,处理结果及时回复投诉人,并在机关内部定期通报。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遵守本规定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者,本委及上级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至十六条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后果,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诫免谈话,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第十七至二十一条规定的,除责成其改正外,还应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后果,按下列规定处理: 1、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一次的,本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2、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二次的,本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称职; 3、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的,本人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应调整岗位; 4、调整岗位后又受到有效投诉或被检查发现三次以上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委纪检监察、人事科和机关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4年8月10日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