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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 http://www.beihai.gov.cn/  2008-03-1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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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工作规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划》,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优质的亲民政府部门,团结务实、严谨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部门,行为规范、行政标准、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部门。

第三条 市发改委领导成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发改委各科室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做好本职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活动、简化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努力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第二章 领导成员职责

第五条 市发改委领导成员由下列人员组成: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纪检书记、党委委员、助理调研员。

第六条 市发改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市发改委的全面工作。党委书记、副主任、纪检书记、党委委员、助理调研员协助主任工作。

第七条 主任召集和主持市发改委全委干部职工大会、领导成员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市发改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市发改委领导成员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党委书记、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市发改委日常工作。主任在外学习、出差、休假等期间,由党委书记主持市发改委工作。副主任、党委委员、助理调研员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

第九条 委办公室主任协助主任安排处理市发改委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发改委决定事项和主任、党委书记及其他领导成员交办的事项。

 第十条 市发改委各科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发改委决定,在本科室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行使权力。市发改委各科室的科长负责本科室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

第十二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本委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规章制度等关系全局的重大决策,应征求有关专家意见或进行听证,由市发改委领导成员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建立反应灵敏、科学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优化完善。

第四章 依法行政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积极贯彻依法治市部署,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规范行政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依法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涉及其他部门的许可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发改委所掌握的政务信息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依法参与权。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各科室必须对上级、本级、下级的各类秘密文件,内部政务活动、涉外活动、接待活动的内容、计划,印信及档案,涉密的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磁盘等及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按照《保密法》的规定和相关保密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由本委起草,提请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布前必须经过法律审核,颁布后按程序及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审查。

第十九条 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贯彻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

第二十条 对群众关心、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调处力度,力争将问题解决在基层;对已发生的群众性上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五章 行政监督

第二十一条 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并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委办公室要充分履行行政监督职能,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推诿拖延、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对因官僚作风等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做到有错必究,有过必罚。

第二十三条 加强本委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法制监督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本委的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各科室有权对委里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全面实行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及本委的有关简报等,及时公布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以及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事项,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和反馈。

第二十五条 要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委领导及各科室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对来信中反映的实际问题,应责成有关人员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答复。

第六章 向市委、市政府、人大报告工作和民主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实行市发改委重大事项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制度。本委制定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全局的改革事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市委、市政府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须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七条 要认真执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相关决议、决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其质询。

 第二十八条 要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通报每个时期的工作部署。

第二十九条 要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不断提高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七章 会议制度

第三十条 市发改委实行全委干部职工会议、领导成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会议等会议制度。会务工作由市发改委办公室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发改委全委干部职工大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是全委机关干部职工。主要任务是:

(一)总结、安排、部署全委工作;

(二)传达上级重要会议精神和要求;

(三)通报重大事项,发布重要决定、措施;

(四)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第三十二条 市发改委领导成员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市发改委领导成员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的重要议决;

(二)讨论决定市发改委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决定和部署市发改委的重要工作;

(四)总结市发改委年度或阶段性工作;

(五)研究其他需要市发改委领导成员会议讨论的事项。市发改委领导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任决定召开。

 第三十三条 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的领导召集和主持,主任、党委书记、副主任、党委委员、助理调研员及各科室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学习国务院及中央有关部门、自治区下令和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文件精神,研究本市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需提请市委、市政府决定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其执行情况等重要事项;

(三)研究市发改委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涉及全委的改革方案、重大自然灾害及重大突破性事件的应对和处置、需要研究的重大项目等。

(四)研究处理市发改委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五)研究各科室及二层机构的重要请示和报告事项;

(六)研究组织实施市政府规定、决议或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

(七)研究协调全委重要活动的安排; 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周召开一次,如确有需要,可由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第三十四条 提请市发改委领导成员会议通过的议题,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报主任确定,按轻重缓急安排讨论。议题提交委领导成员会议前,提交科室应出具有关法律、政策或参照同类城市做法的依据,征求相关科室或部门意见,由分管领导进行协调,原则上要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形成两个以上的确定方案供领导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届时由相关负责人汇报。

第三十五条 市发改委工作协调会议由市委改委领导成员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与协调工作相关的人员参加,主要协调处理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或主任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三十六条 市发改委领导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市发改委领导成员会议或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应向主任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科室的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市发改委主任办公会议的,应提前向委办公室请假,由其指定本科室的负责同志参加。机关干部职工不能参加全委干部职工会议的,应提前向委办公室请假。

第三十七条 各科室出席或列席市发改委领导成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工作协调会的人员,其会上发表的意见应代表本科室的意见。如发表与会前本科室的书面意见不同的意见,须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市发改委领导成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需要办理的,由市发改委办公室按工作性质向主办科室发出交办通知,并负责督办,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委领导报告,各科室及二层机构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

第三十九条 会议纪要是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由市发改委各科室及二层机构遵照执行的内部文件,不作为对外做出行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市发改委领导成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的纪要,由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任或书记签发。市发改委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由主要业务科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主持会议的领导签发。

第四十条 市发改委及各科室及二层机构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各类全市、全委性大会。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批准,原则上不得召开要求其他部门和县区领导参加的全市性大会;市发改委召开的系统内会议,不得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一般不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举行必要的大会要尽量压缩规模,控制开支,精减人员。 第八章 公文审批

第四十一条 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本委的有关行文规定。

第四十二条 市发改委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等公文,由主要负责人签发。请示应一事一报,不得多头主报。除市政府领导交办、紧急重大或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请示内容涉及其它部门职责,须先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各方意见、理由及依据列出,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市发改委上报的请示性公文,由市发改委办公室按照规定审核,对不符合行文规定,出现一文多事、越级行文、请示报告不分、无签发人、应先征求相关科室意见但未会签等问题的公文,不予受理。直接送达市发改委办公室的,应当面告知送达人修改完善后重报;通过邮寄、收发等渠道送达的,一日内办理退文手续。

第四十三条 属于本委职权范围的事项,可直接发文或由相关部门联合发文。涉及追加预算经费的公文,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十四条 凡报送本委的公文,以及以市发改委和市发改委办公室名义印发的公文,统一由市发改委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按照市发改委领导分工呈批,重大问题报送主任审批。

第四十五条 为提高行文质量,市发改委办公室在将公文送领导签发前,应分级认真做好审核工作。

第四十六条 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其它事项,发布本委决定,人事任免,涉及全市发改委发展和政策、重大改革议案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公文,应报主任签署。以市发改委名义发文,由主任、党委书记、分管副主任签发;发布规范文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重大文件,由分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以市发改委办公室名义发文,属于办公室内部业务和一般性事务的,由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或涉及面广的文件,由主任签发。

第四十七条 市发改委领导审批公文,要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

第四十八条 市发改委及市发改委办公室印发的周知性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在《北海发展动态》、《北海市新开工项目简报》、《北海市政府信息网》和政务公开栏上发布。

第四十九条 市发改委及各科室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规则,进一步精简公文,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积极推进计算机网络办公系统的应用,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五十条 市发改委办公室收文承办后,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一般性公文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请示事项复杂、办理难度大的公文,要及时向来文单位告知公文办理情况。 第九章 政务活动安排制度 第

五十一条 为保证市发改委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本委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市发改委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区、部门、单位组织的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二条 市发改委领导的事务性活动由委办公室提出审核意见后呈主任或书记审批。 第十章 工作效能与纪律

第五十三条 各科室应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市发改委确定的工作部署。

第五十四条 要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建立、完善督促检查机制。凡是市发改委全委干部职工会议、领导成员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工作协调会议作出的重要决策、重大部署,市发改委领导指示的重要事项,由市发改委办公室进行交办和跟踪督办。有关承办科室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办理,并及时报告和反馈办理情况。因特殊情况未如期完成的,要书面向市发改委办公室报告,说明原因。

第五十五条 市发改委的日常工作,领导成员按分工各负其责;涉及两位以上副主任分管的工作,先由两个副主任协调,意见仍不一致的,由主任或党委书记协调,相关副主任配合。市发改委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主办科室应主动与有关科室协商,相关科室应积极配合;各科室都要自觉服从全局利益,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十六条 市发改委领导成员必须严格执行报告和请假制度。主任或书记出访、出差或休假,事先向市政府或市委报告,并由办公室主任通报本委的其它领导;其他领导成员休假或外出,事先报告主任或书记,由办公室通报本委其它领导同志。市发改委主任休假或外出,要事先向市长请假,并报告分管副市长和秘书长。

第五十七条 为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副主任和对应科室的负责人,一般不应同时休假或外出。

第五十八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市发改委领导以及科室科长应努力学习理论知识、科技知识、法律知识、市场经济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系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行水平。

第五十九条 市发改委领导及各科室科长应深入基层调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委领导下基层应轻车简从,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

第六十条 全委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十一条 市发改委领导及各科室科长要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品;不准利用职权为个人和小团体谋取利益;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为配偶子女及身边的工作人员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程序干预各类市场经营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由委办公室、人事科负责考评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则从2004年8月10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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